世界第一长跨海大桥——港珠澳大桥,由中国自主设计建造,总长约55公里,可抗8级地震、16级台风,被英国卫报称为“世界第七大奇迹”。跟港珠澳大桥响亮的名头相比,在大桥上使用率达97%的一个小专利,虽然不太被人注意,但它同样拥有世界级的头衔,这个专利曾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颁发的最佳发明奖,也获得过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一等奖等奖项。它就是“一种特大抗挠变桥梁伸缩缝装置”。桥梁伸缩缝装置,类似于人类连接骨骼的“关节”,是用来连接桥梁梁体的。大型桥梁的各段梁体中间都留有缝隙,来确保梁体因热胀冷缩或载重等原因变形时,不会出现互相挤压等现象,损害桥梁安全。而每段梁体之间存在缝隙,说明梁体没有互相连接,很不安全,也无法行车。因此,就有了桥梁伸缩缝装置,既连接了梁体,又确保了桥面的平整。
但是,当梁体因为载重而发生大幅度挠变时(挠变是指除拉伸或压缩外的变形,如弯曲),梁体两端如同尺子被掰弯一样上翘,就会导致伸缩缝装置超过承受极限而损坏并突起,造成桥面不平整,车辆通过时会有明显的颠簸感,甚至发生“跳车”现象,危害行车安全。一般的伸缩缝装置能承受的伸缩量只有几十毫米,而“一种特大抗挠变桥梁伸缩缝装置”适用于伸缩量超过500mm的情形,并且能够确保桥面的平整。这种效果是市面上其他装置几乎不可能达到的。正因此,这个专利被广泛地应用在港珠澳大桥、杭州湾跨海大桥、广州珠江黄浦大桥、南京长江二桥等众多超级大桥上。
而在早之前,“一种特大抗挠变桥梁伸缩缝装置”的专利权人使用该专利起草的企业标准被确定成了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 723-2008 单元式多向变位梳形板桥梁伸缩装置》),这个专利就成了造桥行业标准的必要专利。俗话说“人红是非多”,放在专利身上也适用。因为这个专利很好用,既确保了行车安全,又减少了大桥营运成本,再加上它是行业标杆,就成了很多人的“靶子”。屡屡被人侵权不说,还多次被人发起无效宣告。因此,专利权人亟需一个团队,对这个专利做长期的有效保护。后来,他们找到了三聚阳光。
从接受委托到目前,三聚阳光已经成功“阻击”了多个无效申请人的无效请求。三聚阳光在刚代理案件时,就成立了专家组,其中有十几年工程领域无效案件代理经验的专利代理师,专利律师,以及十多年专利实质审查经验的前审查员。专家组在无效案件开审前,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并不断跟专利权人进行沟通,吃透了这个专利的核心技术点,在此基础上形成无效答辩意见。在后面的庭审中,无效申请人始终无法对三聚阳光的主张形成有力的反驳。
以第37446号无效审查决定涉及的案件为例。无效申请人提交了两个证据,并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一个证据中的部分特征单独分离出来组合到另一个证据中,来达到与这个专利同样的技术效果。他们主张这个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三聚阳光认为《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了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在考虑对比文件整体上是否给出结合启示的时候,也需要将对比文件整体进行考虑。请求人的主张没有将这个发明以及其提交的证据作为整体看待,只是从技术特征自身出发来论证,会导致错误的判断。
再者,即便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其整体方案公开的某个技术特征与这个专利的技术特征均具有某个功能,但该技术特征在整个发明中的工作原理与这个专利明显不同,该证据与这个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该证据(某其他伸缩缝装置)仅适用于伸缩量很小的桥梁中,而“一种特大抗挠变桥梁伸缩缝装置”适用于伸缩量超500mm的大型桥梁。因而三聚阳光认为在判定这个专利的创造性时,不能在不考虑整体技术效果的情况下,仅仅因为证据中的某技术特征与这个专利的相同,且技术特征自身具有相同的功能,就作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这部分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技术手段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结论。
为更好地讲清楚这一观点,我们借助一个近似的例子来说明。比如电三轮与大货车,两者尽管都是运货,但两者运载能力差别不小,使用场景更完全不同,电三轮适用短途小量的货物运输,大货车则完全相反。可想而知,大货车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设计改造大货车时,必然是从远途货运的实际需求出发,去考虑大货车承载几十吨的货物如何保证安全,驾驶员长途驾驶如何得到充分休息等;而不是在设计改造大货车前先买辆电三轮借鉴一番,尽管它俩都有货厢,都可以运货。
因此,正如前面所说,本案请求人提交的专利证据与这个专利使用场景不同,相似的技术特征工作原理也不同,又如何能支持得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一个证据中的部分特征单独分离出来组合到另一个证据中,来达到与这个专利同样的技术效果”的结论呢?合议组最终接受了三聚阳光的观点,维持“一种特大抗挠变桥梁伸缩缝装置”专利权全部有效。
而在最新的一次针对本专利的无效案中,请求人尽管提交了新的证据,可仍和上面说的一样,想通过多个证据的组合拼凑技术特征,来证明这个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也没有成功。三聚阳光又一次维护了“一种特大抗挠变桥梁伸缩缝装置”专利的有效。在证明该专利技术创新性的同时,也再次肯定了三聚阳光诉讼团队的工作成果。
三聚阳光知识产权集团拥有30余位专职知识产权律师和专利诉讼代理人,诉讼类案件胜诉率超90%,已累计处理2000余件专利无效宣告、侵权诉讼、行政诉讼侵权、商标诉讼等各类诉讼案件。除本案外,还包括石药集团左旋氨氯地平专利纠纷、格力电器与奥克斯专利无效案、摩拜单车专利无效案、腾讯“微视”商标行政诉讼、中山云腾商标侵权诉讼,利勃海尔商标行政诉讼、周口“长寿山”商标行政诉讼、奥运大脚印发射装置相关专利发明人资格纠纷、乐尔专利权属纠纷、三聚环保不正当竞争诉讼、美国CBI商业秘密诉讼等众多具有社会影响的案件。三聚阳光针对每一专利纠纷诉讼案件均会成立包含法律专家、技术专家、资深专利代理师、资深律师在内的专家组,对案件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处理,这也是三聚阳光诉讼和无效团队一以贯之的专业服务风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