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室温超导到基础研究,浅谈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

Published Date:2023-08-11 Views:11

  “室温超导”事件经过几天的发酵,再次迎来新的转折。

  多家研究机构与学术团队先后发声,表示LK-99室温超导现象无法复现,复现实验中“烧制”的LK-99样品均未表现出超导性,此次室温超导则大概率又是一场“乌龙”事件。

  一直以来,基础研究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短期之内却无法转化为更高的经济效益,但这丝毫不能阻挡科学家对基础科学的研究以及对诺贝尔奖的追逐,也不能否认基础研究对科技创新的源头供给和引领作用。

  基础研究不像应用研究领域,主要集中于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阶段,基础研究往往并不是以直接商业化为目的,所呈现的商业价值与经济价值常常会“慢半拍”,但以科学发现为导向的基础研究却是重大创新和专利发展的源头,也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曾提出:“加强基础研究,突出原创,鼓励自由探索。”同时还强调过,“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是所有技术问题的总机关”。这些重要论述和战略部署,都深刻表明了加强基础研究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增添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后劲、夯实科技强国基础的极端重要性。

  基础研究并不是提供新产品、新工艺和解决技术问题的具体方案,而是向社会提供新知识、新原理和新方法,不只限于某一领域的应用研究和产品开发,而在于能以不可预知的方式催生出新的产业生态系统。

  基础研究是重大技术创新的基础,其最大效益在于产生突破性的科学发现,在经过长期演进后,形成高质量的专利技术,进一步使其成果转化为原始创新力。因此,加强基础研究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础研究的源头保护是重要的时代命题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高速度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转型阶段,许多前沿科技迅猛发展的背后都是以基础研究为支撑的。基础研究的水平高低决定着一个国家科技创新的底蕴和后劲。


  考虑到基础研究具有超前性和创新性的特点,其研究成果可以转化为产业的发展和创新的推动,对于一个民族和国家的长期发展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加强基础研究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基础研究的持续发展,为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对于基础研究的保护,应重点考虑如何实现研究者的权利最大化,以此为基础去设计不同阶段的保护策略。

  一般而言,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而基础研究作为科学发现不在专利权保护的客体范围内。科学家在科学探索中通过观测、计算和试验等方法揭示出自然界前所未知的客观规律需要投入大量的智力劳动,如果他们在科学领域中的智力创造活动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应有的回报,将极大影响科学家的科研热情,从而最终阻碍科技进步。彼时就涉及到科学发现权的保护,我国目前主要通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行政法规对科学发现权进行保护,其法律效力等级较低,法律规范的内容也仅限于与发现权人获得奖励有关的部分,缺乏系统性与完整性。而以论文的方式去占据这样一个学术的制高点,不失为一种好的保护方法。一方面可以明确科学发现的主客体、优先权以及权利内容,具有国际性和相对的公开性,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国际学者的信息交流,让大家更好地投入进来,以促进科学发展。比较而言,这种保护方式更类似于一种防御性公开的形式。

  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愈发强烈,基础研究参与主体更加多元,投入更加庞大,更强调需求拉动、应用牵引。基础研究需求导向越来越占主导地位,与应用研究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转化周期越来越短,需要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交叉融合、融通发展,相应地,知识产权布局也要前置到源头创新阶段,发挥出知识产权的前瞻性引导与布局作用。以问题为导向,或是技术发展为导向,还可以是以技术难点的突破等等,作为出发点,采取针对性的专利挖掘与引导策略,厘清解决问题的方法、确定技术成果的创新点和保护方式,综合市场、法律、技术等方面因素,筛选出最具价值并且适合企业发展的技术方案申报专利。

  针对基础研究中经过技术开发或者智力创作后,所形成有价值的数据信息、计算机程序、分析方法等内容,则可以采取技术秘密保护的方式进行保护,进一步规范科研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完善科研数据的开放许可机制。

  对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项目与成果,则更需要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产出。从国家急迫需要和长远需求出发,在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高端芯片、基础原材料等重点领域突破瓶颈,将高质量的科技成果转化为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产出,才能更好地形成先进生产力,切实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为创新竞争的利器。通过对专利技术的全面检索与深入分析,筛选出关键技术标准空白点,进一步开展关键技术研究与高价值专利培育,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制约产业高端化发展的“卡脖子”技术,更多占据产业链中的高端环节。

  同时,还应当以战略思维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同步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和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实现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突破。在科技项目立项之初,加强知识产权与科研互动协同融合,为科研活动提供知识生产图谱。面向重点产业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在一些传统产业知识产权洼地上努力实现“突围”,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上力争形成知识产权高地。

不确定性对基础研究成果保护的影响

  由于科学研究及其成果的应用发展方向具有不确定性,从基础研究到高质量专利成果再到商业化应用还需要大量的研究和投入。根据美国科学基金统计数据可知,从基础研究的专利成果发现到最终实现商业化,往往要经过20~30年。例如,美国的人工智能技术研究开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早期,直到1997年才研制出能够成功识别持续性语音的个人电脑;三维图像的基础性系统研究从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到90年代才形成消费产品。

  因此,对一项基础研究成果进行保护时,应当以系统思维制定知识产权申请策略,有策略有规划地进行专利挖掘和部署行为,克服专利申请的盲目性和零散性。持续去跟踪全球技术发展路线,设立技术跟踪挖掘、时间流程管理、申请策略研判、应用场景模拟和保护维权一站式知识产权管理。对标国际诉讼和许可谈判要求,力争形成未来能与竞争对手进行诉讼对抗、经得起许可斡旋的高价值专利组合。

  在专利申请策略上,不是所有的技术都适合专利化,要做到权利化和隐秘化并重。对于具有易被模仿、迭代周期长等特点的技术创新,可以通过形成专利池等知识产权的方式来保护;对于不易模仿、迭代周期快或不适合被公开的技术创新,要通过技术秘密等其他方式保护。

  在布局过程中,应当选择最核心或者最关键的技术位置进行布局,同时还应着重在时间布局、地域布局和技术布局等方面进行考虑与细化。

  在专利申请时间布局方面,重点考虑的因素有:(1)基于先申请原则,一旦决定某项研究成果要申请专利,为避免竞争者捷足先登,应及时、尽早申请;(2)为了加快专利申请进程,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同时要求对发明专利提前公开,以便尽早获得专利授权;(3)专利申请的时机还要与基础研究整体步调一致,避免公开使用而导致专利丧失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专利申请地域布局方面,重点考虑的因素有:(1)专利申请应结合成果应用未来可能会涉及的国家和地区来进行专利布局;(2)在进行专利地域布局方面,应当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在专利权属、专利技术方案等方面的衔接,避免发生冲突。

  在专利申请技术布局方面,重点考虑的因素有:(1)专利申请技术布局应当考虑产业领域发展趋势,预先在未来有较大应用前景的领域进行研究和专利布局;(2)专利申请技术布局应考虑到技术突破及可能带来的应用效果,在现阶段已经涉及的领域和未来阶段可能涉及的领域进行布局;(3)专利申请技术布局还要考虑到技术防御,时刻监控该领域的专利申请状况,详细分析其他竞争者的研究方向,尽早制定应对策略,一方面通过专利布局对竞争对手进行防御,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专利布局抑制竞争者在原有研究领域的专利申请。

  另外,基础研究向专利成果转化还会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创新主体,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分工明确的科研体系作强力支撑,建立促进基础研究转化为高质量专利的体制机制。既要发挥政府科技计划的作用,又要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依靠政府、高校和企业的共同合作,调动各方的积极性。

  爱因斯坦提出相对论,前后思考和论证了近16年;居里夫人做了5000多次结晶试验,才从8吨的铀矿石中提炼出0.1毫克的镭元素。基础研究需要厚积薄发,一项科学发现和理论的提出,往往需要长期时间积累才有成果,提升基础研究的比重是未来国内外科技研究的大趋势,我国也正在这方面默默努力“补课”,不断加强创新能力的提升,努力实现从追赶到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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