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原、被告雙方均是淘寶商家,通過開發的扭蛋小程序,在店鋪售賣扭蛋商品(一種虛擬盲盒)。天誌互聯認為王子晗抄襲其小程序,侵害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在接受被告王子晗委托後,我司迅速厘清淘寶開發小程序規則,向法院提交大量證據證明被告無接觸原告源代碼的可能性,且原被告雙方源代碼不相同也不實質性相似,並申請法庭對源代碼進行比對。基於我方的證據優勢及技術調查官的專業意見,原告最終撤回起訴。
該案原、被告雙方均是淘寶商家,通過開發的扭蛋小程序,在店鋪售賣扭蛋商品(一種虛擬盲盒)。天誌互聯認為王子晗抄襲其小程序,侵害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在接受被告王子晗委托後,我司迅速厘清淘寶開發小程序規則,向法院提交大量證據證明被告無接觸原告源代碼的可能性,且原被告雙方源代碼不相同也不實質性相似,並申請法庭對源代碼進行比對。基於我方的證據優勢及技術調查官的專業意見,原告最終撤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