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就註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前的使用問題作出行政答復

發布時間:2025-01-17 閱讀量:554

  在商標法律實務工作中,遇到註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後,對其之前的使用或銷售行為是否構成侵犯他人商標專有權以及是否予以行政處罰等問題,因無相應的明確法律規定,在具體操作中往往無所適從,難以把握。針對以上問題,三聚陽光通過國家知識產權政府信息公開平臺遞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就上述問題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給予權威解釋,並望予公開相關文件。

  日前,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依照相關規定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同時隨附《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商標註冊後被宣告無效前侵犯他人商標權是否予以行政處罰的批復》(國知發保函字〔2021〕155號)反饋我司。

  《批復》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商標局的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裁定生效。」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生效後,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該商標核準註冊後被宣告無效前,該商標的註冊人或者被許可使用人存在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同時,該商標的註冊人或者被許可使用人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存在惡意等主觀過錯的,依照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理。

  另外,是否存在主觀過錯,應綜合考慮原商標註冊人在申請註冊時的主觀狀態、核準註冊後的實際使用情況、宣告無效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等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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