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局通過《歐洲專利公約實施細則》修正案

公開日:2025-01-18 閲覧数: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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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歐洲專利局(EPO)行政委員會通過了一系列關於《歐洲專利公約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的修正案,從而推進了正在進行的EPO專利授予程序的數字化進程。這些法律變更將分以下兩個階段生效。


  第一階段的一攬子計劃(2023年2月1日生效)


  該計劃的第一部分涉及文件的表述要求。這些要求未來將由EPO局長進行規定,而不是在《實施細則》中作出定義。因此,第46條和第49(3)至(12)條將被刪除,並整合到EPO局長的決定中。《實施細則》第49(2)、50、57(i)和82(2)條將作相應調整。這些變化將確保隨著數字化進程的發展有更大的靈活性來適應表述的要求。由於局長的決定將重申目前的表述要求,因此,該局的實踐將不會受到影響。


  計劃的第二部分包括對《實施細則》第65條的修改。在將來,檢索報告中引用的文件是可以公開獲取的,而不是像現在這樣被發送給申請人。這將既能減少紙張的消耗,又能支持所有引用類型(包括多媒體引用)的全面使用。實施該服務的技術解決方案正在開發中,並將在實施前的適當時機進行通報。因此,第65條的修訂暫時不會引起實踐中的任何變化。


第二階段的一攬子計劃(2023年11月1日生效)


  為了與《專利合作條約》(PCT)保持一致,《實施細則》將自2023年11月1日起適用關於通知和時限計算的新規定。現有的「10天規則」將被廢除,文件將被視為在其生成之日進行了通知。如果文件未收到或收到過晚(超過規定日期後7天),將提供保障措施。如果相關方就文件的交付發生爭議,EPO將保留證明文件已交付以及提供交付日期的義務。此更改將對《實施細則》126(2)條、127(2)條和131(2)條產生影響。將通知系統的重點從紙面轉移到數字世界,即與電子文檔在同一天交付,這是該局數字化轉型的一個關鍵。進一步的細節將在修訂後的《實施細則》生效之前通知。


  用戶將會很快收到更詳細的通知。行政委員會第CA/D 10/22號決定將在11月版的《官方公報》上公布新規,並將提前在EPO網站上發布。EPO的相應通知以及該局局長的決定將在12月版的《官方公報》上進行公布。將於2023年3月1日生效的《2023年EPO審查指南》也將反映相關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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