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维持到司法推翻:深度解析“高塔造粒”专利无效案

发布时间:2025-04-09 阅读量:27

2018年,深圳市全维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维公司”)以483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从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了包括“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及设备”(专利号:03139601.1,下称“涉案专利”)在内的三项专利。

随后,全维公司以此为“武器”,自2020年起,针对广东、湖北、四川、福建、山东等地的二十余家复合肥生产企业发起了密集的专利侵权诉讼,索赔金额从100万元到1000万元不等,甚至要求企业拆除生产设备。

涉案专利03139601.1 在这场席卷复合肥行业的诉讼风暴中扮演了核心角色,成为悬在众多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给被告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营风险、高额索赔压力和潜在的禁令威胁。

面对严峻形势,部分被诉企业决定奋起反击。其中,应城市新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委托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三聚律师事务所,对涉案专利发起了无效宣告申请。

2025年4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第585672号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本文将深度剖析这件关键专利,如何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维持决定,再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推翻、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确认,最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的曲折历程,揭示这场法律博弈背后的艰辛与策略,以及最终胜利对行业的深远意义。

初战受挫:行政程序中的坚守与挑战

针对全维公司的凌厉攻势,应城市新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于2023年6月27日,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针对 03139601.1 号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包括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等。

然而,挑战之路异常艰难。在此之前,该专利已经历了多次无效宣告请求的考验,但均被维持有效。经过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了第5639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再次维持了该专利权的有效性。这一决定无疑让发起无效挑战的企业和被诉企业群体处境更为被动。(此次无效程序由其他所代理,三聚阳光和三聚律所是从一审程序介入)

峰回路转:司法程序的关键胜利

尽管在行政程序中遭遇挫折,但应城市新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放弃。他们找到了三聚阳光和三聚律所,委托我方于2024年1月25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述决定。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理中,我方提出了充分的证据和严密的法律论证,重点围绕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要求展开。核心观点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如证据1:CN1403423A)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证据2:《造粒塔与造粒喷头》)的结合,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核心观点,于2024年10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A(尿基复合肥)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第563920号),并责令其重新审查。

全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6日开庭审理,听取了各方意见。 最终,最高法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2024)最高法知行终1244号、1245号),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全维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最高法的终审定音,不仅确认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更彰显了司法程序在知识产权确权纠纷中的最终监督作用,确保了法律适用的统一与公正。 

重大进展:专利权的最终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案件被发回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重新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组成合议组,并于2025年2月28日再次举行了口头审理。 在最高法院判决的指引下,结合对证据的重新审视和对法律条款的适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审查决定书(第585672号)详细阐述了理由: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包括尿基和硝基复合肥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1)对比,找出的区别特征(如塔高从15-45m变为80-125m,以及硝基方案的组分差异),在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如证据2公开了塔高可达80米用于复合肥生产,证据18公开了塔式喷淋造粒可用于硝基复合肥)后,认定这些区别特征的引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最终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随之,其从属权利要求2-9以及设备权利要求10-11也因同样原因或已被现有技术公开而不具备创造性。

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4月9日正式发出第5856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号为 03139601.1 的“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及设备”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历经十三次无效挑战,在司法程序的关键推动下,这件曾被广泛用于发起诉讼的“专利地雷”终于被拆除,彰显了坚持合法途径进行抗争的重要性。

影响深远:案件的启示与价值

核心专利的无效,意味着全维公司以此为基础发起的二十余起侵权诉讼失去了根基。相关诉讼或将面临撤诉(已有部分案件撤诉)、败诉或失去执行依据,被诉企业得以从旷日持久的诉讼泥潭中解脱,消除了高额赔偿和生产线关停的巨大风险,可谓“拨云见日”。

此案的成功无效,有效遏制了利用有争议专利进行大规模投机性诉讼、干扰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行为。它净化了复合肥行业的市场环境,降低了相关企业的经营风险和创新成本,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并提高了行业对专利质量的关注度。

对法律实践的启示 

通过此案,企业应明白面对专利侵权指控,积极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是重要的防御手段;即使行政程序初步失利,坚持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仍有可能扭转局面。

当然,本案的成功,特别是历经行政程序失利后的司法翻盘和最终无效,充分体现了专业知识产权律所在复杂专利诉讼和无效程序中的核心价值。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三聚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案无效宣告请求人(如应城市新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关键代理机构,展现了卓越的战略眼光、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坚持不懈的诉讼精神。从细致挖掘并运用关键现有技术证据,论证涉案专利缺乏创造性,到成功说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引导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决定,三聚阳光和三聚律所的专业团队在整个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是委托人赢得这场关键战役的坚强后盾。

本案也完整展示了我国“行政确权 + 两级司法监督”的专利有效性审查机制的实践运作,凸显了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最终决定性作用和纠错功能。

结语:经验总结与前瞻

从全维公司发起大规模诉讼引发行业震动,到涉案核心专利历经十三次无效挑战、行政维持、一审推翻、终审维持、最终被宣告无效,整个过程跌宕起伏,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律博弈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这件被广泛滥用的核心专利最终得以无效,离不开无效请求人的坚持,更彰显了三聚阳光和三聚律所的卓越贡献与专业价值。我方团队凭借对专利法律法规的深刻理解、对案件核心争议(创造性)的精准把握、以及在行政与司法程序间娴熟的策略运用,最终协助委托人成功拆除了这颗威胁行业的“专利地雷”。

此案的终结为企业带来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在经营发展中,企业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风险管理,提升自身专利意识和应对能力;同时,相关行业也应共同呼吁和维护高质量的专利授权和运用环境,鼓励真正的技术创新,而非利用制度漏洞进行不正当竞争。一个更加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将更好地服务于行业的创新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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