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规保护涉外知识产权 中企出海获有力支撑

发布时间:2025-04-23 阅读量:312

  就国务院刚刚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中国工业报独家采访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原司长雷筱芸以及三聚阳光知识产权集团总裁张建纲等行业专家,行业专家首次从不同角度深度解读,中国工业报和中国工业网整版报道,国家出手保驾护航,企业出海必备攻略。

  ■中国工业报 刘德炳

  随着DeepSeek爆火,全球范围内抢注DeepSeek商标成风,这成为了DeepSeek发展的掣肘因素和隐患。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国内外商业环境中,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也层出不穷。此前,美国多次启动301调查指控中国存在“强制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并据此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

  3月19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专家指出,《规定》覆盖了知识产权的事前防范、事后救济等多维应对体系,体现出政府对市场主体实际需求的精准回应,也彰显了国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国际营商环境的决心,是支持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利器。

  全球抢注DeepSeek商标

  DeepSeek海外商标纠纷并非孤例,这反映出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DeepSeek火了,抢注DeepSeek商标一时间也火了。

  1月27日,在美国特拉华州,一家名称为DelsonGroupInc的公司申请了DeepSeek商标。资料显示,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兼创始人名为WillieLu,其与DeepSeek创始人梁文锋毕业于同一所大学。

  1月28日,梁文锋所属的DeepSeek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申请注册商标。

  “为时晚了一天,某种程度上意味着DeepSeek处于被动局面。”超律志创始人张超律师向中国工业报表示,在美国商标注册流程中,申请提交后,将依次进入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周期一般为3至6个月。

  张超进一步表示,当然,DeepSeek商标在美国注册的归属,后续发展还存在变数,但对于DeepSeek而言,这无疑是一件烦心事。

  在西班牙,2025年1月28日,个人ZHANGLONGLIU和公司HessounTrading63SL分别提交了DeepSeek商标注册申请,目前相关文件已提交并处于审查阶段。在澳大利亚,多个主体正在恶意抢注DeepSeek商标。2025年1月30日,个人ClaireHuang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进一步凸显了该地区商标保护的复杂性。

  张超认为,DeepSeek在海外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标布局面临多重挑战,已经陷入了较复杂的竞争环境。

  不仅在国外,在国内,多家公司也在抢注DeepSeek商标。

  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集中驳回63件“DEEPSEEK”恶意商标申请,其中涉事公司有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某电器有限公司、石狮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某信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以及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如既往保持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高压态势,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意图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再次凸显出政府对于打击知识产权乱象的坚定决心。”三聚阳光知识产权集团总裁张建纲告诉中国工业报,这一举措不仅仅是对个别违规行为的纠正,更是向整个商业界发出了一个强烈信号:知识产权不容侵犯。

  不仅仅是面临恶意抢注的问题,一些难言恶意但注册在前或者相近、相类似的商标,同样也将给DeepSeek带来很多烦恼。

  在日本,一家株式会社于2021年3月23日注册了“DeepSeeker”商标,该商标与DeepSeek构成近似商标。

  对于DeepSeek而言,由于商标抢注所带来的维权难题,以及所遭遇的其他商标价值利用难题,也许才刚刚开始。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出海开拓新市场,以应对国内市场的竞争压力和拓展业务边界。随着中国企业加速出海,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案例屡见不鲜。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雷筱云向中国工业报表示,DeepSeek海外商标纠纷并非孤例,这反映出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基于现实需求的精准回应

  这套覆盖事前防范到事后救济的应对体系,体现出政府对市场主体实际需求的精准回应,也彰显了国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国际营商环境的决心,为高质量“走出去”战略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3月19日,中国政府网公布《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18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加强服务;二是加强企业能力建设;三是规制境外调查取证;四是反制不公平待遇。

  其中,《规定》第一条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公民、组织依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对此,张建纲表示,出台这一规定的背景是,我国正处于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参与度不断提升,海外经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逐渐成为制约发展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当今在中美经贸关系中,知识产权纠纷与贸易战、关税战交织在一起。现有法律无法有效应对日益复杂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规定》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填补了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面的一些制度空白,让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具有中美律师执业资格的知识产权律师韩兴谦向中国工业报表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范围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益、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领域的纠纷。其中,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相关纠纷相对更为常见。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主要包括司法纠纷、行政纠纷、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等。

  韩兴谦进一步表示,从实践来看,涉外知识产权有四个主要困局:一是我国出海企业涉及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逐渐增大,特别是不少出海企业法制意识不强,知识产权内部管理水平较低,在海外经营中容易引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二是涉案企业难以在国内找到有效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资源。

  三是域外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可能损害我国司法主权、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这比较集中地表现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在我国境内的文书送达,和调查未根据我国法律依法进行,以及调查中需要向国外提供的资料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四是我国涉案主体在域外国家可能受到歧视性待遇,导致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张建纲表示,在全球化竞争加剧的背景下,有三类特殊的知识产权风险格外值得关注。

  一是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纠纷成为中国企业出海面临的一大痛点。

  二是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同样面临知识产权规则差异带来的困扰。依托亚马逊等国际电商平台拓展海外市场的中国中小卖家,既要应对商品专利、商标合规性审查,又时常遭遇竞争对手以知识产权为由的恶意投诉,多数中小企业缺乏应对跨国法律纠纷的经验与资源,往往处于被动应对的境地。

  三是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名进行技术封锁。例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频繁启动337调查,针对中国企业产品的专利和商标进行批量性地侵权指控,一旦裁定成立,将禁止所有相关产品进口。

  “知识产权问题若处理不当,就可能卷入官司,不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更对企业的国际形象与市场拓展形成阻碍。”张建纲表示,以商标为例,商标被海外公司抢注后,企业将面临一系列严重后果。企业可能无法使用原有商标,失去在目标市场的商标使用权,更有甚者,抢注者可能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企业赔偿。企业被海外抢注商标不仅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影响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布局和发展,因此海外商标保护至关重要。

  张建纲表示,《规定》的出台,正是基于现实需求的重要制度创新,该政策涵盖法律信息发布、风险预警、纠纷调解仲裁、维权援助等各个方面,着力提升企业海外维权的专业性和主动性。这套覆盖事前防范到事后救济的应对体系,体现出政府对市场主体实际需求的精准回应,也彰显了国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国际营商环境的决心,为高质量“走出去”战略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建立“预防—应对—反制”机制

  有了这些支持,中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除了自身救济之外,会有更多的底气与力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雷筱云向中国工业报表示,具体来看,为了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规定》根据当前痛点,建立了“预防—应对—反制”机制,并提出了相应措施。

  《规定》第四至六条提出,要健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及时发布涉外知识产权预警,为公民、组织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指导和援助。《规定》第十一条从企业能力建设角度,要求企业增强法治意识,进入国外市场时主动了解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定》第十二、十三条从规制境外在华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的角度,要求企业加强国家安全与数据合规管理。《规定》第七至九条从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和周期的角度,鼓励企业应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快速解决纠纷。

  在反制不公平待遇方面,《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了反制措施:当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知识产权纠纷为借口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或干涉我国内政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依法将直接或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并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今后,企业如在海外遭遇不公平待遇,可依据该规定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反制。”雷筱云表示。

  张建纲表示,此次《规定》的出台提供了更加系统和完整的纠纷解决机制,其中一个特别大的亮点就是首次系统性地提出反制措施,这是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的重要手段。

  张建纲进一步表示,“新规的落地有效填补了制度空白,通过构建多维度反制体系增强博弈能力。”当遭遇外国禁诉令等司法压制时,国内企业可依据第15条进行对等反制,打破单边司法管辖带来的不利局面;针对国际权利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捆绑许可、阻挠专利无效等行为,第14条赋予商务部直接干预权。这种系统性制度设计不仅为企业维权提供了“法律盾牌”,更通过第16至17条确立的配套机制,将政府支持转化为可操作的维权工具。

  张建纲表示,有了这些支持,中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除了自身救济之外,会有更多的底气与力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将会拥有更多的话语权与抓手,也能推动建立更公平合理的全球专利许可秩序。

  韩兴谦表示,对于企业可能遇到的歧视性不公平待遇,《规定》中提出了明确、有效、有力的应对方式。当然,在实际情况中,从切实降低风险的角度出发,如出海企业与域外主体存在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合同关系,建议企业在合同磋商时努力达成约定管辖,将管辖地约定为我国法院或仲裁院,或者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在语言和便捷性上更高的管辖机构。

  企业加强构建知识产权“护城河”

  一旦企业因知识产权侵权遭遇海外诉讼特别是专利诉讼狙击时,要统筹考虑、积极应对,不要因成为海外诉讼的被告而被吓到,要积极应对诉讼。

  在出海之前,企业需要在知识产权方面做哪些准备?

  张超表示,出海企业一是应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和市场需求,积极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提前规划,主动布局;二是提前了解目标国家的知识产权环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三是面对目标国家知识产权政策与规则的潜在调整,以及竞争对手知识产权布局的动态变化,企业需密切关注行业内的知识产权动态,加强知识产权培训,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

  “中小企业需要格外关注知识产权风险。”张建纲表示,从当前国际知识产权版图来看,欧美市场构筑起严密的专利壁垒体系,新兴市场存在显著法律断层,区域性贸易协定暗藏技术转移条款。对于那些国际化经验尚显不足的中小企业,它们在拓展海外市场的过程中,常会遭遇各种知识产权风险的困扰。

  第一,企业未制定清晰的出海目的和目标,对“出海”步骤不清晰,企业对目标市场以及知识产权制度、诉讼风险等情况不了解,容易被突发的知识产权纠纷劝退。

  第二,企业出海初期规模小,拥有的海外知识产权数量较少,因此难以充分运用相关权利制度。

  第三,海外竞争对手或行业技术主导者相关基础知识产权比较多,出口企业触及这些基础知识产权导致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防不胜防,即使不存在侵权的恶意,企业遭遇知识产权诉讼的概率仍较大。

  第四,企业自身知识产权团队规模小,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海外诉讼知识储备和经验不足,难以应对纷繁复杂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海外市场销售额尚小,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费用成本较高,甚至超过一些企业“出海”的销售额,一些企业在海外遭遇纠纷后面临着是否积极全面应对的两难抉择。

  对此,雷筱云表示,结合实践经验和本次出台的《规定》,建议企业重点关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提前防范法律风险。企业充分利用官方信息平台,全面掌握目标市场法律环境,提早完成核心知识产权布局。

  二是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在合同审核、技术出口等环节设置风险控制节点,避免因制度疏漏引发纠纷。

  三是灵活选择解决方式。企业根据纠纷性质选择成本可控的解决方案,合理运用行业互助资源降低维权负担。

  四是严守合规底线,防范境外法律冲突。建立跨境合规审查机制,涉及核心技术出口时,及时与商务、科技部门沟通确认流程。

  五是依法应对不公待遇。针对国外歧视性措施,《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明确了反制程序。企业遭遇侵权时应注意保存证据,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韩兴谦认为,要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争取利益最大化。

  “一旦企业因知识产权侵权遭遇海外诉讼特别是专利诉讼狙击时,要统筹考虑、积极应对,不要因成为海外诉讼的被告而被吓到,要积极应对诉讼。”张建纲表示。

  为此,他建议,第一,要全面收集与诉讼相关的信息,综合判断起诉方的背景以及诉讼目的。第二,组建由企业内部人员和专业、有经验的律师团队共同组成的专利侵权应诉团队。第三,结合服务机构的建议,由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详细的侵权分析,共同制定具体诉讼策略和应诉计划。第四,选择和解谈判的恰当时机与策略,充分评估坚持诉讼解决和和解结果的得失与平衡,并且实时关注舆论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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