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的一件专利无效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 565341 号无效审查决定,宣告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第 202220675076.4 号“一种生箔机供电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证据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引入这些区别特征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为:一种生箔机供电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依次电连接的移相升压变压器、模块电源,所述移相升压变压器设置于生箔机安装平台下面或操作室或配电室,其输入端电连接至电网;所述模块电源包括整流单元和 DC/DC 模块,所述 DC/DC 模块设置于生箔机的对角区域或生箔机的四侧区域,其输出端电连接至生箔机。
如上,权利要求 1 要求保护一种生箔机供电系统,而证据 1 公开了一种大电流供电回路,用在如电解、电镀、氯碱化工、冶金等行业,具有供电为直流、电压低电流大、功率大、供电可靠性要求高的特征。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供电系统用于生箔机;变压器为移相升压变压器;移相升压变压器设置于生箔机安装平台下面;所述 DC/DC 模块设置于生箔机的对角区域或生箔机的四侧区域。由以上区别特征可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应用在什么样的具体行业领域,如何选择变压器类型以及如何降低导体用量和降低成本。
不过,尽管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相对于证据 1 存在多个区别特征,但这些区别特征相互之间各自发挥其作用。比如移相升压变压器的移相功能减小谐波污染、升压功能提高到预先计算的电压从而减小传输电流,都是利用了移相变压器和升压变压器本身具备的功能和作用;移相升压变压器与 DC/DC 模块的组合及位置设置,在证据 1 中公开了变压器与整流器和 DC/DC 模块的组合设置方式,也公开了变压器设置于操作室或配电室以及设置在变压器生产车间内的负载周边,证据 8 则明确给出了将分体电源柜放置在生箔机的对角区域或四侧区域以节约汇流排长度并减少损耗的启示,这种组合及位置设置在本专利中是要解决减小传输线路导体用量、降低损耗同时降低成本的技术问题,在证据 1 和证据 8 都已公开,上述组合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 1 相对于证据 1 与证据 8 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