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7月
2023

最高法二审维持原审认定举证妨碍,确认224万赔偿金额

  小行业、大赔偿,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专利权人诸城市蔚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包装机”专利侵权纠纷案二审于近日结案,最高法在最新判决【(2022)最高法知民终2043号】中维持了一审对被告山东力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证妨碍的认定,确认了一审判决给出的2,243,833元赔偿金额。
  本案涉及的木地板包装机设备系小众市场,在侵权方力脉公司妨碍举证的情形下,无法计算权利人损失与侵权人获益,我方积极论述侵权行为的恶意性质,推动法院酌定大额赔偿。这是本案的最大亮点。
  木地板包装机行业体量较小,是典型的细分小行业。基于公开信息粗略估算不难发现,1688上木地板工厂仅不到2400家、瓷砖工厂1600家,算上机械设备10-14年报废,全国木地板包装机一年销量可能就在300-400台左右。以每台售价15-25万元计算,总市场体量可能在4500万到1亿之间,尚不足一个科创板上市企业单年营收的三分之一。
  对比此前港珠澳大桥伸缩缝专利侵权纠纷案例,一般大额赔偿诉讼的基本思路是,举证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超过法定赔偿上限,论述法定赔偿不足以填补权利人损失,强化不适用法定赔偿的心证。这在本案这样的小众行业就不那么适用了,因为小众行业不仅体量  小,侵权还具有更强的隐蔽性,买家分散全国、生产设备在厂家里发现难、公对公交易取证难,使得权利人无法知晓真正的侵权规模。
本案中,我方基于尽力收集的侵权产品证据,结合单个包装机的利润核算,主张权利人损失为510万元,也才刚刚达到法定赔偿上限。然而参考2022年全广东省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平均判赔数额仅50.3万元,结合小众行业、中小企业特点,本案实现了200万以上的判赔已经属实难得

  小行业、大赔偿归功于本案律师采用的“三步走”做法:

  • 第一,线上线下手段收集侵权证据。除了线下公证取证4台侵权产品、3台关联案件中出现的侵权产品,我方还在抖音上发现了21个侵权产品客户,并利用抖音账号、联系方式等信息锁定买家主体,得到了法院采信。
此外,我方律师还展示了另外6家疑似使用了侵权产品的厂家,向法院传递了存在大量侵权未被发现的信息。
  • 第二,适时地将举证责任转移至侵权方。多个法条结合起来便完整勾勒了申请调查取证的时机、理由: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权利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只是本案中力脉公司拒绝实质性回复我方举证抖音账号注册企业是否是其客户、拒绝提交账簿,即便法院在销量上做出对侵权方的不利推定,依旧不能充分填平权利人的损失。
  • 第三,我方积极论述侵权行为的恶意性质,认定侵权行为属“针对同一竞争对手实施定向侵权”。我方认为:力脉公司在此前双方已有侵权纠纷,明知专利存在及侵权后果的情况下仍实施侵权,系针对同一竞争对手实施定向侵权行为;力脉公司大量生产侵权产品,试图以远低于专利产品的价格抢占蔚蓝公司市场份额,侵权恶意明显。我方认为,力脉公司构成恶意侵权。

  一审法院参考以上观点酌定赔偿224万元,该金额得到了最高法二审维持。

02 技术说明

  本案权利人蔚蓝公司是一家专用设备制造公司,也是涉案专利“包装机”(申请号201822124032.9)的权利人,该专利描述了一种用于包装木地板或瓷砖的包装机结构。
  包装机结构多种多样,不同行业的包装机械千差万别,涉案专利的包装机主要用于木地板、瓷砖的包装,包装材料可以使用常见的纸箱或包装纸。下面的GIF图演示的,包装机“抓一下”送上来的木板垛,便完成了包装。
  图片来自公开视频平台,产线上使用的就是蔚蓝包装机
“抓”作为流程的核心,它是由两层“折板”配合完成的。比如,下图展示了包装机的一侧,第三折板和安装在其上的第四折板配合完成这一侧的包装,其他侧面同理。

左上图为包装机在进行包装动作前的状态,第三折板与地面水平;

左下图为包装机包装完成时的状态,第三折板与地面垂直;

右图是第三、第四折板周围结构的放大

 

工作流程上,
  • 第一步,气缸伸缩驱动第三折板从与地面水平旋转至与地面垂直的角度,将包装纸贴在木板垛一面;
  • 第二步,第三折板上的第四折板在气缸的驱动下逆时针旋转(以图片演示的角度),给木板垛“封口”,上图左下就是封口时折板的状态;
  • 第三步,折板保持抓取的状态,将包好的木板垛放到传送带上运走。
  请注意动图及结构图中,第四折板的运动方式是“旋转+平移”,即专利权利要求1中提到的用语“伸缩运动”。
03观点列举
  1.对权利要求中“伸缩运动”的解释,是否限定于“水平伸缩运动”
  现行《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 首先,结合专利说明书。涉案专利“包装机”(申请号201822124032.9)权利要求1中写到:“第四折板,所述第四折板设置于第三折板上,所述第四折板在第三折板的下沿做伸缩运动;第五折板,所述第五折板设置于第一折板上,所述第五折板在第一折板的下沿做伸缩运动
  说明书段落【0061】【0062】,第四折板、第五折板在各自气缸的驱动下以旋转轴为中心进行旋转折叠;段落【0063】则补充说明第四折板、第五折板还可以采用直接“水平伸缩运动”的结构形式实现对纸箱面的折叠。由此可知,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了旋转折叠与水平伸缩折叠两种折叠方式。
  • 其次,结合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就是对权利要求1中第四折板、第五折板伸缩运动具体实施方式的限定,通过铰接的方式以铰接轴为中心进行旋转折叠。
  • 最后,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伸缩”的含义也并不限于水平方向,铰接旋转与伸缩所代表的含义也不是并列择其一的关系。
  二审最高法确认,不能将权利要求1中的“伸缩运动”含义限缩为“水平伸缩”的运动方式,被诉侵权产品采用“在气缸运动下以旋转轴为中心进行旋转”的结构形式,亦属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伸缩运动”。
2.对侵权方力脉公司举证妨碍的认定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我方蔚蓝公司已尽力举证,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据由力脉公司掌握,对于具体的销售情况力脉公司是最清楚也最能够予以证明,但力脉公司有多个行为妨碍赔偿金额的计算:
  • 我方主张抖音视频中出现的21台包装机为疑似侵权设备,力脉公司拒绝作出正面回应,原审法院遂推定相关抖音视频信息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力脉公司;
  • 经我方申请,原审法院责令力脉公司提交涉及被诉侵权产品的财务账册,力脉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其主张仅销售了3台明显与常理不符。

  最高法于二审中确认,力脉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财务账册在内的相关销售证据,致使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规模难以查明,已构成举证妨碍,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分类: 案件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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