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7月
2017

专利创造性评判中现有技术整体性考量——从两则无效宣告案来看

一、专利创造性审查整体性原则的理论介绍

  《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专利审查操作规程》中规定:必须从整体上考虑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即在确定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时,所要考虑的问题不是区别技术特征本身是否显而易见,而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整体上是否显而易见。

  必须从整体上考虑对比文件,即不仅要考虑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还要注意其所属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以及现有技术对技术方案在功能、原理,各技术特征在选择/改进/变形等方面的描述,以便于从整体上理解现有技术所给出的教导。

  在考虑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要全面考虑现有技术中对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给出的正反两方面的教导。

  《专利审查指南》和《专利审查操作规程》中的上述规定,体现了专利创造性审查中的基本原则——整体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可以简单归纳为:将要求保护的发明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将现有技术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其中,不但每一个对比文件要作为整体来看待,全部对比文件要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要整体考虑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

  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准确把握整体性原则,是创造性审查的关键,也是代理人在答复审查意见以及在无效宣告、以及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对抗性程序中,为委托方争取合理权益的关键。

  下面结合几则无效案例具体谈一下如何在专利确权程序中把握专利创造性审查中的整体性原则,尤其,如何将现有技术作为一个整体在创造性审查整体性原则中进行具体运用。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现实中个案差异较大,个案中的事实也由于千万变化而精彩无限,因此,本文涉及对于无效案件的介绍,笔者不是为告诉读者在现实的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争辩中采用本文的观点必然成功,本文的目的旨为代理人提供几种可供参考的思考问题的角度。

二、“一种电机新型防水结构”无效宣告案

  笔者希望本文读者至少从本文中得到如下启迪:在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没有动机将区别技术特征运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中时,需要考虑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否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应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现有技术整体上对这类问题的解决思路、解决手段。

  一种电机新型防水结构,其涉案的权利要求为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5包括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1、一种电机新型防水结构,包括电机端盖(1)和从端盖(1)上轴承室(2)的通孔(21)穿出的转轴(3),轴承(5)安装在轴承室(2)里并支撑转轴(3),防水罩(4)安装在电机转轴(3)上并罩在轴承室(2)的外面,其特征在于:在通孔(21)的周围、轴承室(2)的外侧面顶面突出有挡水墙(7),挡水墙(7)伸出入到防水罩(4)里面。

  5、根据权利要求1 或2或3所述的一种电机新型防水结构,其特征在于:在挡水墙(7)的顶部位置、转轴(3)上设置定位槽(31),挡水圈(6)卡在定位槽(31)里,挡水圈(6)堵住挡水墙(7)的顶部与转轴(3)之间的间隙。

  无效宣告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5相对于D1(JP2568290)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和D1附图如下:

  请求人认为,D1中的转轴29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转轴3,轴承室26d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轴承室2,设置在轴承室26d内的轴承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轴承,安装在转轴29上的电机罩2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防水罩4,其与端盖7之间具有间隙,轴承室5的外侧面顶面突出的挡水凹槽19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挡水墙,并且,上述各个部件的位置关系与本专利中上述各个部件的位置关系均相同。

  权利要求5相对于D1的区别技术特征仅为:在挡水墙7的顶部位置、转轴3上设置定位槽31,挡水圈6卡在定位槽31里,挡水圈6堵住挡水墙7的顶部与转轴3之间的间隙。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在于进一步阻水。

  请求人认为,虽然D1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但是,D1中公开了轴承室5的外侧面顶面突出有挡水凹槽19来容纳从电机罩20和端盖7之间的间隙进入电机中的水,以防止水进入轴承室损坏轴承5,在此基础之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进一步在转轴29与挡水凹槽19之间设置密封圈来堵住挡水凹槽19的顶部与转轴29之间的间隙,以进一步阻水,且设置密封圈来阻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认为,在D1的基础之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运用到D1中以得到本专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看似合理,然而,专利权人在综合考量D1的公开内容、本专利以及D1的整体发明构思的基础之上,发现: D1说明书中有如下记载:挡水凹槽19具有竖直的侧壁,且该侧壁设置的足够高,使得挡水凹槽19中的水不会从挡水凹槽19中流出。而本专利中,根据其说明书的记载,挡水墙7与转轴3之间设置密封圈堵住挡水墙7顶部与转轴3之间的间隙,防止从挡水墙7中流出的水从该间隙进入轴承室。

  也即,在本专利中,其密封圈独特的设置位置,堵住挡水墙顶部与转轴之间的间隙,是为了使得从挡水墙7中流出的水进一步被阻挡在轴承室之外,因此,在本专利中,其整体发明构思为双重阻水,并不关注挡水墙侧壁的高度,可以任由挡水墙中水流出。而D1中,其给出的整体发明构思为通过挡水凹槽19单层承水,其构思在于通过挡水凹槽19的侧壁高度设置,加强挡水凹槽19的盛水能力,防止水流出。

  据此专利权人主张,从现有技术的整体性来考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从D1中仅仅能够得到加强挡水凹槽19盛水能力的教导,而得不到在挡水墙顶部与转轴之间设置密封圈堵住两者之间间隙的教导;并且, D1中已经通过加强挡水凹槽19的侧壁高度,解决了水进一步流入轴承室的问题,也没有必要再设置密封圈。因此,权利要求5具有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在综合考量本专利的整体性以及现有技术整体技术教导的情况下,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5具有创造性。

三、 “电缆固定封堵器”无效宣告案

  笔者希望本文读者至少从本文中得到如下启迪:在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没有动机将区别技术特征运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中时,需要考虑最接近现有技术其整体技术方案设置,加入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会影响其基本功能的实现;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使用环境、场景、解决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等整体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得到调整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动机。

  “电缆固定封堵器”,其涉案的权利要求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如下:

  1.电缆固定封堵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压板(2),为圆环形;

  第二压板(4),为多边形或者圆形,中心具有圆形通孔,且所述第二压板(4)的外径大于所述第一压板(2)的外径,所述第二压板(4)上设置有若干用于与电柜的铁盘固定连接的安装孔;

  环形密封件(3),设置在所述第一压板(2)与所述第二压板(4)之间,中间开有通孔,所述通孔与所述第一压板(2)和所述第二压板(4)中间的通孔对齐形成供电缆(5)穿过的通道;

  紧固件(1),连接固定所述第一压板(2)和第二压板(4),使所述环形密封件(3)受到挤压;

  所述环形密封件(3)受压时沿所述环形密封件(3)的径向向内鼓起。

  无效宣告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D1(ZL201420759964.X)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和D1的附图如下: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区别技术特征1):第二压板(4),为多边形,且所述第二压板(4)的外径大于所述第一压板(2)的外径,所述第二压板(4)上设置有若干用于与电柜的铁盘固定连接的安装孔;

  区别技术特征2):所述环形密封件(3)受压时沿所述环形密封件(3)的径向向内鼓起。

  请求人认为: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第二压板上设置有若干与电柜的铁盘固定连接的安装孔,为了保证电缆固定封堵器可以承受住电缆短间隔移位或弯曲并维持封堵效果,在第二压板上设置安装孔将第二压板与电柜固定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柔性密封件的上下两层部件的内圆周面部位上下两位一体并构成一个完整的内圆周面。拧紧螺栓时,会通过两个压板挤压柔性密封件,柔性密封件的上下两层部件的外圆周面分别向外鼓出,柔性密封件的内圆周面则向内鼓出”。

  专利权人主张,现有技术整体上并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运用到D1中的技术启示。

  首先:本专利与D1的使用环境不同。

  D1为线缆管封堵器,使用时塞入线缆管道中发挥封堵作用,封堵的是封堵器与管壁6之间的间隙,而本专利中电缆固定封堵器固定在电柜的外壁上,封堵的是密封件3和电缆5之间的间隙。由于使用环境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得到技术启示,将运用在管道这种相对封闭环境中的封堵器,从管道中拉出,将其运用在电柜的外壁上面这种相对开放的环境中,并加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并且,封堵的具体部分和封堵原理不同,在D1的基础之上,很难想到在 “所述第二压板(4)上设置有若干用于与电柜的铁盘固定连接的安装孔”,也即很难想到加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并且,加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将阻碍D1中的电缆管封堵器塞入管道中使用。

  其次,D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采用的解决构思和解决手段与本专利均不同。

  D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线缆管封堵器用于不同直径的线缆管道并实现与管壁之间的密封。具体来说,现有技术中由于封堵的线缆粗细不一致,管壁和橡胶结构均会存在一点误差,这导致安装时,容易出现密封不牢,或橡胶结构塞不进管壁情况的出现。对应地,D1的解决手段是,对橡胶结构进行改进,采用了上下两层结构,下层鼓状橡胶结构径向向外突出而密封管壁,如D1附图红色标记所示,利用橡胶结构的不对称,使得该结构可以适应不同的线缆安装,两者的误差也不影响整个结构的密封。而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封堵部件与穿过其中的电缆之间的良好密封。从D1中解决封堵器如何运用在不同直径的线缆管道中并实现管道密封的解决思路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得到技术启示,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来解决封堵器与穿过其中的线缆如何密封的问题。

  再次,D1中的柔性密封件的作用与涉案专利中环形密封件3的作用不同。

  D1中柔性密封件分为上下两层结构,上层中空圆台底部与管壁进行接触,形成第一道密封,下层鼓状结构,中间径向向外鼓起的部分与管壁进行接触(如上D1附图中红色部分所示),形成第二道密封,两道密封结构,使得该结构可以适应不同直径的线缆安装,两者的误差也不影响整个结构的密封。而本专利中,区别技术特征2)“所述环形密封件(3)受压时沿所述环形密封件(3)的径向向内鼓起”的作用为实现封堵部件与穿过其中的电缆之间的良好密封。因此,D1中的柔性密封件3的作用与本专利中环形密封件3的作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得到技术启示,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来解决封堵器与穿过其中的线缆如何密封的问题。

  综合以上,合议组考虑D1与本专利在使用场景、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采用的技术手段等方面与本专利均不同,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现封堵部件与穿过其中的电缆之间的良好密封是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之上,合议组认定,本专利具有创造性。

分类: 行业观察

三聚阳光知识产权

       快捷导航

联系我们

  • Tel:4008-010-426

    邮箱:该邮件地址已受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要显示它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 JavaScript。

    传真: +86-10-8287095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 号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A 座

关注三聚阳光获取更多资讯


Copyright ©2013    三聚阳光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56988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6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