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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和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原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案中取得完胜。
此案是一起涉及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市场成果,攀附他人良好商誉,误导消费者选择,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庭审中法院指出,原被告双方均从事与化工有关的产品及设备的生产销售等业务,二者间存在竞争关系。涉诉原告一方“北京三聚环保”是化工环保领域知名企业。“三聚环保”在长期的宣传使用中,已经作为原告的字号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告山东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页中展示的产品设备外观与原告产品相一致,并使用“三聚环保”字样,存在仿冒及虚假宣传行为,容易引人误解,足以导致消费者对相关商品产生错误认识,或认为两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从而使被告获得不正当竞争利益。
另外,被告“山东三聚环保”网站域名的主要部分“sdsanju”也与原告域名十分相似。同时,被告在登记企业名称时,没有对“北京三聚环保”所享有的在先权益进行合理避让,存在有意攀附他人商誉的性质,从而增加自己的市场交易机会并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其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涉案的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销公司域名,并在一家全国发行的化工行业权威报刊刊登声明,消除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诉讼维权合理开支8万余元。
市场经济是以利益最大化为内在驱动力,通过供求、价格、竞争等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和引导社会经济运行的经济体制模式。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构成要素,能够确保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但市场经济同时要求竞争公平、正当和有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原则性规定:“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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