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法律实务工作中,遇到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对其之前的使用或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有权以及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等问题,因无相应的明确法律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往往无所适从,难以把握。针对以上问题,三聚阳光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就上述问题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权威解释,并望予公开相关文件。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同时随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注册后被宣告无效前侵犯他人商标权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1〕155号)反馈我司。
《批复》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生效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该商标核准注册后被宣告无效前,该商标的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存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同时,该商标的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存在恶意等主观过错的,依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另外,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应综合考虑原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时的主观状态、核准注册后的实际使用情况、宣告无效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等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