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5月
2022

发明申请前被公开,申请人要不要知道?

  我国《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的新颖性有个特殊规定,以专利申请日为准向前推半年,如果在这 6 个月内,申请人要申请的专利因为参加某些展会、学术会议公开了,或者未经申请人同意被泄露了,那么申请人只要在申请专利时,在申请书里写明情况,并在两个月内提供证据,一旦审核通过,该发明创造也可以被认为是有新颖性,从而得到授权。

  上面的情形都是申请人在申请之前就已得知发明被公开,那么,申请人在专利申请之后才知道申请前就被泄露了怎么办?这个也简单,申请人只要从自己知道的那刻算起,两个月内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上交证据,也能被认定专利具有新颖性。

  《专利审查指南》对这些情况做了详细规定,接下来我们就通过三聚阳光在2021年代理的关于先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左心耳封堵器”(ZL201310567987.0)的专利无效案,来看看这些规定到底是怎么起作用的。

  该案中,关键证据是一篇2013年7月18日在网上公开发布的学术论文,它发布的时间比上述专利申请的时间2013年11月14日早 4 个月。但专利权人在无效案件审理时表示,这篇文章公开专利技术秘密一事,他们事先并不知情,他们是在2020年12月16日收到无效宣告受理书时才知道的,并且他们在2021年2月7日提交了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前后都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因此,他们认为“左心耳封堵器”(ZL201310567987.0)专利应该被维持有效。

  但我方认为,专利权人并不是在2020年12月16日才知道那篇导致技术秘密被公开的文章存在,至少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他们就已经知道了。如果从2020年8月开始算,到2021年2月专利权人提交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已经过去了6个月,超过了《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得知情况后的两个月内”。

  我方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专利权人在2020年8月20之前曾使用上述文章申报广东省科学技术项目,在2020年7月15日之前曾使用上述文章申报中华医学科技奖,而且在2020年7月9日,专利权人官方网站曾刊登了上述文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了我方观点,宣告了该专利的专利权无效,并把这个案子评定为2021年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之一。本案中我方共提交了32件证据,无效决定书也有26页之多,可见我方对于案件的充分准备与严谨论证的服务态度。

  最后,我们是希望通过此案引起各创新主体的重视,新颖性宽限期既然可以为专利多上一层保险,申请人一旦得知发明在申请前就被公开了,就要及时履行必要的声明义务,这样对自己、对社会都有好处。

分类: 案件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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