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7月
2022

加快专利审查途径之——专利优先审查

  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日渐提升,申请人会在专利确权阶段根据自身的需求制定或缓或急的专利申请策略,而现阶段国内大部分申请人还是倾向于尽早获得专利权,如何加快专利审查过程仍是近年来关注的焦点。针对国内申请,想要加速审查进程,目前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就是利用专利优先审查程序,本文将对该程序最重要的几个方面做简单科普。

主体

  专利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当申请人为多个时,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 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对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当专利权人为多个时,应当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此外,为了加快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客体

  优先审查目前适用于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应为电子申请, 推荐XML格式文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为电子申请,推荐XML格式文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应为电子申请, 推荐XML格式文件);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可为纸件,但也推荐采用电子请求方式)。

前提

  申请人或当事人在专利申请、专利复审及无效案件符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时,可以递交优先审查申请: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4)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6)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时机

  实践中,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应在公布后并处于实质审查阶段时办理;对于实用新型或外观申请,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并缴纳申请费后办理;对于专利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并缴纳专利复审或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后办理。提醒,针对提出了优先审查的申请案件,其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限发生较大变动,其中发明申请的每次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2个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的每次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15天,需要特别关注答复绝限并按期答复,否则将导致专利申请脱离优先审查过程。

材料

  申请人或当事人在提出优先审查请求时,需要提交以下纸质原件(仅北京和浙江可电子递交,其余地方是纸件递交): (1)《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除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多个申请人以第一申请人所在地域为主; (2)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3)适用情形的证明文件及证明文件说明; (4)发明申请进入实审通知书或者实用新型、外观、复审、无效的受理通知书及相关的缴费证明文件; (5)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不再要求提交检索报告); (6)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需要提供)。

效果

  当优先审查申请通过后(通常需要1-3个月),审查进程将进入加速通道,根据申请类型不同,发明专利申请规定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规定在两个月内结案;专利复审案件规定在七个月内结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规定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规定在四个月内结案。

  针对每件专利申请的每个审查阶段(申请阶段、复审阶段、无效阶段),仅可以提出一次优先审查,且在优先审查获批后,在具体审查过程中仍存在停止优先审查的情形,届时案件将按照普通程序审查,不得再次申请加快。

  至此,大家应该对专利优先审查程序有了大致的了解,该程序适用范围较广,有加速审查进程需求的申请人和当事人可以充分利用。其需要准备的材料和办理流程虽谈不上多复杂,但也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技巧性,有需要的申请人或当事人可委托三聚阳光协助办理。

分类: 行业观察

三聚阳光知识产权

       快捷导航

联系我们

  • Tel:4008-010-426

    邮箱:该邮件地址已受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要显示它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 JavaScript。

    传真: +86-10-8287095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 号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A 座

关注三聚阳光获取更多资讯


Copyright ©2013    三聚阳光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56988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6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