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委托人北京联杰领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件专利侵权案件结案。
北京联杰领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合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专利侵权为由将深圳火眼智能公司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一审作出(2020)粤03民初5144号民事判决,被告火眼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原告合能公司、联杰领航公司名称为“判断柴油发动机尾气的林格曼黑度检测设备、方法及装置”、专利号为 ZL201910456386.X 之发明专利权的产品;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和维权开支14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等30多万元。
通常,法院在进行侵权判定时,会将被诉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以判定被诉产品是否落入该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本案的焦点之一就是火眼公司生产的相关产品技术特征是否落入本专利保护范围。 对此,庭审过程中各方都选择了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作为鉴定机构,对被告火眼公司的相关产品进行鉴定。下图为鉴定机构出具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与被鉴定物的相关技术特征比对的一部分结果,从中可以看出所有比对项的技术特征都相同。
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出具了相关的鉴定意见:被诉产品在‘自动校准’后再检测黑度时,其技术方案全面覆盖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该鉴定意见,在此基础上认定被诉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的保护范围,继而认定火眼公司侵权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特征”,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各个技术单元,且每个技术单元均能够实现相对独立的功能。但凡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都会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限定作用,亦即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包括该技术特征。 由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记载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都属于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分别划定出一个独立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因此,在授予专利权后,如果他人实施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完整再现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就应认为落入该项权利要求所划定的保护范围。反之,如果他人实施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专利权某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某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不相同或不等同的,就应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该项权利要求所划定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