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格兰仕微波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格兰仕微波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一件专利无效请求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了格兰仕电器公司 “一种磁控管阳极组件钎焊夹具”(专利号202021627053.3)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格兰仕审查答辩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共同完成。
公开信息显示,围绕本案涉及专利,格兰仕与无效请求人中山市美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已有两起专利纠纷案件,均为格兰仕起诉美格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和专利权(案号(2021)粤73民知初271号、(2021)粤73民知初273号)。目前两案仍在接受审理。
本次审查中,在公开证据中展示说明的专利技术是否一定形成“使用公开”,成为了双方辩论的焦点。请求方试图利用前述两件商业机密侵权案的立案材料等证据,主张本案专利此前已形成“使用公开”,但我方对此持反对意见。我方注意到,除却部分材料生成日期晚于专利申请日期外,其他立案材料因涉及商业机密侵权诉讼,其内容不曾向公众公开,也就不处于“公众想要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最终,我方观点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采纳认可。
一提起涉及“使用公开”的专利无效请求案件,很多审查人、代理人都会想到个“难”字。其难度主要源于相关案件的证据通常体量较大、来源多样、条理繁复,这些都给案件事实梳理带来较大困难。
从权利方角度看,如何抽丝剥茧地梳理证据,判断证据是否属实、是否关联、是否有效成为了重要课题,总结起来就是权利方需要把住“三大关”——
1. 判断请求方提出的使用一项技术的行为是否真实、是否在专利申请日以前;
2. 判断证据能否支持使用行为中涉及的技术就是专利技术;
3. 判断使用行为中涉及的技术内容是否处于“公众想要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
就本案而言,请求方试图以13项使用证据论证本案专利形成“使用公开”,进而主张认定专利为现有技术。我方经过深入分析,发现证据本身存在漏洞,让举证无法过关。
比如,请求方把(2021)粤73民知初273号案件中由格兰仕提供的侵权对比表,作为本案专利公开的证据提交给了复审委员会,却被我方抓住证据生成日期晚于专利申请日期的问题,直接导致证据未被采信。
再比如,针对涉及同一专利的(2021)粤73民知初271号案件立案材料,请求方将其视为公开证据,我方指出,此前的案件是涉及商业机密的侵权案件,机密内容未经公开,因此不应当被视为向公众公开,进而不能构成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这一观点得到了复审委员会的认可。
至于请求方提供的各类产品购买凭证,虽然均声称使用了本专利技术,但由于缺乏直接证据鉴定支撑,而被我方指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至此,我方打断了无效请求人的证据支撑链条,实现对格兰仕专利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