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委托人广东格兰仕微波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格兰仕微波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一件专利无效宣告结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 59992 号审查决定,维持格兰仕电器公司拥有的第202021627894.4号“一种磁控管阳极筒组件自动装配设备”专利权有效。本案无效请求人为中山市美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不过,如果请求人用于主张评价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证据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那么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相对于该证据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
本案中,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4是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起诉状及与相关侵权对比意见文件。对于上述证据,我方认为,其采购合同与发票均未标注产品型号,且合同中采购设备的单价与发票的价税合计并不对应,二者没有关联性。并且,其合同内约定的行为类似委托加工,相关买方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众。起诉状内提到使用专利相关设备的行为尽管早于专利申请日,但其使用行为在工厂内部,而厂房内部公众无法随意进出,该产品并没有处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状态。因此,合同、发票、起诉状三项不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该阳极装配机的内部结构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得知的状态。
因而,证据1-3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创造性。而证据4生成时间晚于专利申请日,自然也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创造性。
本案中,请求人还提交了其他四份专利文件作为证据,但这四份证据均没有公开涉案专利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即便相互之间组合再结合常规技术手段也不能证明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因而,该专利被维持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