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件专利无效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0148号无效决定,宣告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第201220434849.6号“一种用于磁传感器的电桥模块”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案中,该专利权利要求 1 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 3 存在两点区别技术特征:(1)该专利中对应桥臂的位置设为相邻的 MTJ 元件组位于电桥模块的同一端,而证据 3 中并未公开这一特征;(2)该专利中的电桥模块还包括多个焊盘,具体形成为在下导电层上设有的第二导电层。
由此可知,该专利权利要求 1 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地实现电桥模块的布局及如何在多层膜结构中实现电路电连接。而在电桥模块布局中,将对应桥臂的位置设为相邻的 MTJ 元件组设置在电桥模块的同一端从而方便地实现电桥模块的布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在证据 3 公开的多层膜结构的基础上,在下部电极构成的层上设置形成多个焊盘的第二导电层从而实现电路电连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 3 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 1 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 1 相对于证据 3 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