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无效宣告胜利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 561421 号无效审查决定,宣告北京奈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第202221013454.9号“一种适用于水泥窑处理替代燃料的固定炉排预燃炉”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实用新型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本案中,该专利权利要求 1 要求保护一种适用于水泥窑处理替代燃料的固定炉排预燃炉。证据 4公开了一种多级空气预热装置。经对比可知,该专利权利要求 1 与证据 4 的区别在于其进一步限定了:
水平的热解段,所述热解段的宽度 A 的范围为:500~1200mm;所述燃烧段的倾斜角度α的范围为:12.5°~45°;所述燃烧段炉排的单层有效宽度 B 的范围为:200~450mm;相邻两层燃烧段炉排之间的高度 H 的范围为:100~400mm。
基于上述区别,该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证物料更充分的干燥和热解气化。
关于上述区别,首先,证据 4 公开了可以根据实际处理物料量选择其它尺寸平台,由于燃烧平台面积较大,物料不仅可以在燃烧平台上进行初级预燃,也可以缓解大量物料的涌入导致的堵塞。
在证据 4的基础上,根据处理物料的量和实际处理速度以及最终要求将证据 4 中具有高度差 3cm 左右阶梯的类平面平台的燃烧平台设计为水平的平台,以及确定权利要求 1 所述范围内的燃烧平台宽度、燃烧段单层有效宽度、燃烧段倾斜角度、燃烧阶梯间的高度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本申请并未记载上述选择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其次,证据 5公开了一种水泥窑的固废处置装置,其采用的技术方案,针对固废危废物理化学特性,结合水泥烧成系统的工艺特点,在窑尾分解炉旁增设一套固废危废处置装置,在固废危废进入烧成系统前进行预处置,减小固废危废对烧成系统的影响,使系统更稳定,熟料质量得到提高,同时提高固废危废的处置能力,实现固废危废的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处置。可见,证据 5公开了各级阶梯间距、倾斜角度等具体参数的选择,也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
因而,我方主张权利要求 1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