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无效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 561544 号无效审查决定,宣告北京奈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第202122073760.3号“一种螺旋输送机”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并未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该专利权利要求 1 请求保护一种螺旋输送机:
一种螺旋输送机,包括螺旋壳体、进料口、出料口、驱动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旋输送机还包括螺旋轴组件,螺旋轴组件设置在螺旋壳体内部,驱动组件设置在螺旋壳体外部,驱动组件与螺旋轴组件连接,用于驱动所述螺旋轴组件转动,进料口位于靠近驱动组件的螺旋壳体上部,出料口位于远离驱动组件的螺旋壳体下部,所述螺旋轴组件包括切割刀片段。
我方提交的证据之一公开了一种自清洁双轴打散给料机,与该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我方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 1 相对于该证据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其中,该证据中的“出料口”、“双螺旋轴动力源”分别对应于该专利的“出料口”、“驱动组件”;该证据中“双螺旋轴 1”和“打散构件 2”共同对应于本专利的“螺旋轴组件”;该证据的自清洁双轴打散给料机具有螺旋壳体和进料口;且该证据的双螺旋轴 1 设置在螺旋壳体内部,双螺旋轴动力源设置在螺旋壳体外部,双螺旋轴动力源与双螺旋轴 1 连接,用于驱动双螺旋轴 1 转动。
由此,将该专利权利要求 1 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进料口、出料口的具体位置有所不同,该专利的进料口位于靠近驱动组件的螺旋壳体上部,出料口位于远离驱动组件的螺旋壳体下部,而该证据具有进料口、出料口,但未明确记载进料口、出料口的设置位置;(2)切割部件的结构有所不同,该专利的螺旋轴组件包括切割刀片段,而该证据的打散构件 2 是打散叶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进料口位于靠近驱动组件的螺旋壳体上部以及出料口位于远离驱动组件的螺旋壳体下部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该区别技术特征不能使本专利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该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切割刀片段的功能和作用在于将物料打散、以使物料均匀高效的输送到泵料斗内,而根据该证据说明书的记载,打散构件 2 的主要功能和作用也是打散电石渣凝结的块状物料,使物料均匀铺开入料,与切割刀片的功能和作用基本相同,至于切割零件采用切割刀片还是打散叶片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设计要求或实际需要可以作出的常规设计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故螺旋轴组件设计为包括切割刀片段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该区别技术特征不能使本专利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 1 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 1 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