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请求人与江苏启威星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无效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 561661 号无效审查决定,宣告江苏启威星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第202220943196.8号“传动装置、水平电镀设备及卷对卷水平电镀生产线”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技术方案进行特征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分析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所述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如果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传动装置,用于水平电镀,其特征在于,包括:机架和设置于机架的两组传动组件,两组所述传动组件间隔设置,用于驱动待镀件在两组所述传动组件之间水平运行;任一组所述传动组件包括主动带轮组件、从动带轮组件、以及连接在所述主动带轮组件和从动带轮组件之间且呈闭合环状设置的传送带,所述传送带设置有至少一组对位孔,每组所述对位孔均包括多个均匀分布的对位孔;两组所述传动组件中的所述传送带上的所述对位孔相对应的布置;任一组所述传动组件还包括检测部件,用于检测所述传送带上的对位孔的位移或状态并输出检测信号。
权利要求 1 保护一种用于水平电镀的传动装置,证据 3 公开了一种板形材料的电镀处理装置。权利要求 1 与证据 3 的区别特征在于:所述传送带设置有至少一组对位孔,每组所述对位孔均包括多个均匀分布的对位孔;两组所述传动组件中的所述传送带上的所述对位孔相对应的布置;任一组所述传动组件还包括检测部件,用于检测所述传送带上的对位孔的位移或状态并输出检测信号。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 1 相对于证据 3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两组传动带运动同步。
证据 2 公开了一种在金属产品或金属化产品上选择性电镀金属的方法,该区别特征在证据 2 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通过分别在两条传送带(掩膜带和产品带)上设置均匀的孔并通过对孔的检测来或得传送带的速度和位移来提高两条传送带(掩膜带和产品带)的同步性,即证据 2 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 3 的基础上,为解决两组传送带同步的问题,容易想到根据证据 2 给出的技术启示在两组传送带上设置对应的对位孔,并采用检测部件检测对位孔的位移。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 3 与证据 2 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