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与优乐生活(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又一件专利无效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 561731 号无效审查决定,宣告优乐生活公司拥有的第202220659675.7号“一种骨传导耳机”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曾于2023年0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在2023年04月27日口审当场再次修改权利要求。口审后,专利权人又在2023年05月16日、 2023年06月19日两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 1 为:
一种骨传导耳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弹性连接件和两个发音单元;所述弹性连接件两端与两个所述发音单元连接;所述发音单元上设置有贴合面,所述贴合面用于使用时贴合在使用者的头部上;所述发音单元中设置有振动模组,所述振动模组振动并通过贴合面将振动传递到使用者的头部出声;所述发音单元上还安装有连接座,所述弹性连接件的端部固定连接在所述连接座上,以所述弹性连接件处于固定的形态以及使所述弹性连接件朝中间收拢;所述限位孔自所述连接座的顶部向内开设,并从所述连接座的侧面贯穿;所述弹性金属丝的端部在所述限位孔中自所述连接座的顶部伸入到所述连接座的侧面;所述连接座的侧面开设有限位槽,所述限位孔贯穿在所述限位槽中。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所述连接座上开设有限位孔,所述弹性金属丝的端部固定连接在所述限位孔中,所述限位孔自所述连接座的顶部向内开设,并从所述连接座的侧面贯穿,所述弹性金属丝的端部在所述限位孔中自所述连接座的顶部伸入到所述连接座的侧面;而证据1中的固定件上开设有第一固定槽3042,所述弹性金属丝的端部固定连接在所述固定槽中,所述固定槽3042从固定件304的顶部向内开设,并从所述连接座的侧面贯穿,所述弹性金属丝的端部在所述固定槽中自顶部伸入侧面。(2)权利要求1中所述连接座的侧面开设有限位槽,所述限位孔贯穿在所述限位槽中;而证据1中设置的是螺钉方式固定。
根据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弹性金属丝的端部设置在连接座内,以及如何固定连接座和发音单元。
对于上述区别(1),证据1公开了如下内容:可以理解地,弹性金属丝303与第一固定件304和第二固定件404的连接方式除了上述实施例所述的卡接方式外,还可以采用其他实施例,例如,可以采用模具内部成型的方式,具体可将弹性金属丝303的第一弯钩3031和第二弯钩3032嵌入模具内的定位处,合模后,往模具内注入熔融的塑胶或者五金(如铝合金或者镁合金等五金),成型后弹性金属丝303的两端直接与第一弯钩3031和第二弯钩3032融为一体,连接更加牢固。由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中还给出了除了卡接之外其他的连接方式,例如模具内部成型即限位孔的方式。而且限位孔或者限位槽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固定连接方式,因此将证据1中的限位槽设置为限位孔,从顶部向内开设,在侧面贯穿,弹性金属丝贯穿其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容易想到的设置,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2),证据3公开了一种耳机,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进一步地,金属接插件32背离止位凸缘323的另一端可以设有止位切槽324。其中,止位切槽324可以沿金属接插件32的一径向方向贯穿装贴面321和防转面322,并可以沿金属接插件32的另一径向方向相对设置两个。如此,金属接插件32与耳挂组件20(例如其容置仓21)可以形成卡接配合,进而避免后挂组件30与耳挂组件20组装之后分离。
由此可见,证据3中的金属插接件3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座,证据3中的金属插接件32上设有止位切槽32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限位槽。且其在证据3中的作用与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固定连接座和耳机的发音单元,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证据3中得到技术启示,将其应用于证据1中的固定件上。且限位孔贯穿所述限位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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