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请求人广州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件专利无效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3598号无效决定,宣告日本丘比株式会社拥有的第201180023904.0号“含芝麻的酸性液体调味料”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法专利法第 26 条第 4 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对于参数限定的权利要求,应选择能够充分表征产品特性的参数。如果权利要求采用自定义参数所概括的范围包含专利权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本案中,该发明权利要求1内容为:
一种液体调味料,含有芝麻、醋酸、以及选自丁酸、己酸及 6-甲基-5-庚烯-2-酮中的至少一种,其中,在将所述液体调味料的香气成分用固相微提取-气相色谱质量分析法进行测定的情况下,丁酸、己酸及6-甲基-5-庚烯-2-酮的各峰面积相对于醋酸的峰面积之比满足下述条件(a)~(c)中的任一个以上:
(a)丁酸:0.0001~0.02
(b)己酸:0.0001~0.05
(c)6-甲基-5-庚烯-2-酮:0.00001~0.005。
专利权人确认,本专利是意外发现,机理不清楚,保持芝麻芳香的技术效果主要是指闻到的香气,但嗅觉和味觉是相通的,两者互相影响,实际是嗅觉和味觉的复合感受。可见,本专利的技术效果涉及味觉(主要受液体组成影响)和嗅觉(主要受香气组成影响)的复合感受,可预期性较低,在现有技术没有揭示丁酸、己酸及6-甲基-5-庚烯-2-酮对于“保持含芝麻的酸性液体调味料中芝麻特有的芳香”的普遍作用机理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概括的全部技术方案是否均能实现说明书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应技术效果需要基于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验数据进行判断。
而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载实验数据,只是验证了特定液体调味料配方中(醋酸等组分的含量不变)不同丁酸、己酸、及6-甲基-5-庚烯-2-酮添加量对于保持芝麻芳香的效果均优于不添加上述组分的对比例,但未验证不同醋酸浓度对技术效果的影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出所述技术效果和丁酸、己酸、及6-甲基-5-庚烯-2-酮与醋酸的比例相关的实验结论。即便结合其他实验结果,也不足以证明保持芝麻芳香的效果与丁酸、己酸、6-甲基-5-庚烯-2-酮和醋酸的比例相关。
对于组合物发明而言,其保护范围由组分和含量所决定,而权利要求1为开放式权利要求,对于本专利所述用途广泛的液体调味料组合物,其仅限定了含有芝麻、醋酸、以及选自丁酸、己酸及6-甲基-5-庚烯-2-酮任一种,且并未限定上述组分的含量,导致本专利配方存在非常大的选择范围。由于机理不明确,本领域技术人员实际并不清楚本专利所验证的配方中哪些成分会影响芝麻芳香的保持,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特定配方(对应特定香气组成)的实验结果难以预期权利要求所限定的选择范围广泛的任意配方均能通过所述香气成分中组分比例的限定实现保持芝麻特有芳香的技术效果。
因此,除本专利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期权利要求所概括的任意液体调味料组成中,通过特定方法提取、测定的液体调味料的香气成分中丁酸、己酸及6-甲基-5-庚烯-2-酮的各峰面积相对于醋酸的峰面积之比限定的技术方案均能解决本专利所述技术问题,实现本专利所述技术效果。本专利权要求1所概括技术方案中包含了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