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上海频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件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终审结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723号民事判决,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知民初221号民事判决,驳回深圳厨之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深圳厨之道公司曾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上海频展公司侵害其某发明专利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作出上述(2019)沪73知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上海频展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深圳厨之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此次终审撤销这一判决,并驳回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委托人上海频展公司彻底解决了这一侵权纠纷。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权利人深圳厨之道公司曾用本案涉案专利起诉其他公司侵权,并在终审中胜诉。相关案件还被评为典型案例,入选了当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前,深圳厨之道公司曾在涉案专利无效审查程序中出具过答复意见,阐明了涉案专利所述“中心盘”是一个盘,只能设置一层辐条,且相较于多层辐条的现有技术,单层辐条结构可以达到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此情形下,应认定深圳厨之道公司上述意见陈述构成限缩性解释,即已将采用多层辐条的技术方案排除在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中心盘有两个,设置有两层辐条,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单层辐条结构的技术方案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