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第三人中国农机企业与原告株式会社久保田发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一审结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642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久保田公司对56960号无效决定提起的诉讼请求。
该无效决定中,久保田公司拥有的201410500650.2号发明专利“全喂入型联合收割机的脱粒结构”因不具备创造性,被宣告全部无效。
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 要求保护一种全喂入型联合收割机的脱粒结构,证据1是另一件久保田公司的“脱粒装置”专利,二者的区别在于:螺旋叶片固定方式不同、是否设置加强肋、是否设置辅助引导件。围绕前两个区别特征,一件日本专利(证据3)和一件美国专利(证据6)分别给出了技术启示,同时,设置辅助引导件又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技术手段。据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证据6和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结合审理中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本案专利所有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
法院认定,被诉第 56960号无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