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乐清市斌成电子有限公司的专利无效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 561401 号无效审查决定,宣告WAGO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第201210599279.0号“接线端子”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德国WAGO(万可)公司成立于1951年,在全球有超过8500名的员工,是电气连接领域的国际知名企业集团,其在中国已公开和授权专利超过500件。
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证据与公知常识、和/或其他现有证据的组合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方案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 1 请求保护一种接线端子,证据 4 公开了一种自动电接线柱。权利要求 1 相对于证据 4 具体实施方式的区别在于:具有绝缘材料壳体,壳体具有至少一个配属的进线孔,操作杆的转动轴线布设在配属的进线孔内或与进线孔沿导线插入方向延长区域齐平。上述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自动接线柱设置带有进线孔的外壳以使其在使用时绝缘。
我方认为,首先,证据 4 已经明确:它涉及一种电器设备,例如两孔插销或电开关,其包括容纳至少一个这种电接线柱的底座。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自动接线柱在实际使用状态时必然会设置在绝缘底座(即绝缘材料壳体)中。
其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在接线时不触碰到导电体,在自动电接线柱导电部分的外围侧设置绝缘材料的壳体、并使其壳体上配合设置有供导线在插入方向上插入的进线孔,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普通技术常识很容易能够实现的。
再者,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 4 的自动电接线柱的外围侧设置了绝缘材料的壳体、并使其壳体上配合设置有供导线在插入方向上插入的进线孔后,证据 4 的断开杆 20 也必然布设在夹紧点区域或与夹紧点前面的进线孔齐平的区域,因此,客观上同样相对于转动轴较近地操作连接弹簧,并同样会带来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述的降低绝缘材料壳体杠杆力的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 4 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 1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 1 相对于证据 4 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