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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不接受惯用技术置换能够破坏新颖性的“实质相同”原则,这也是中欧新颖性认定最大的不同。本文将重点对比中欧专利局对“置换”在何种情形下构成/不构成新颖性,试图找到其中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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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知产通识
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这在几乎所有国家的专利制度中都是基础的基础。因为通常情况下我们难以直接证明一个技术是新的,所以各国专利制度均转向要求新发明不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在这一“不构成”的认定过程中,除了对有效现有技术的认定和发明申请的解释之外,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围绕“是否相同”的比对。
由于此前已略有提及“现有技术”,本期我们主要围绕日本,对该国的新颖性认定原则进行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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