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2022)》。由三聚阳光和易聚律所联合代理的“徐斌等与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96号"]榜上有名。
涉案专利名为“一种特大抗挠变梳型桥梁伸缩缝装置”(专利号200410049491.5),是一种安装于大桥梁体末端使车辆平顺通过的衔接装置。该专利同时还是交通运输部《单元式多向变位梳形板桥梁伸缩缝装置》(JT/T723-2008)行业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
本案中,专利权人徐某及其任法定代表人的路宝公司主张,易德利公司为平赞高速公路工程提供的桥梁伸缩缝装置系按照前述标准制造,构成专利侵权。专利权人请求300万元赔偿,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全额支持。
基于权利方无过错、专利实施人有明显过错,本案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主张,这在最高法看来具有典型意义。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方从原告损失、被告获利、合理许可费的倍数等角度,提供了多种计算方式,夯实300万诉请赔偿的事实基础,得到了法庭的支持,为更多大额侵权索赔案件提供了重要启示。 涉案专利属于典型的“高价值专利”,本案是用法律手段保护专利价值的典范。涉案专利系自主研发,打破了长年的外国技术垄断,并于2010年获得了中国专利金奖。目前专利产品已经在港珠澳大桥(粤港澳大桥)、杭州湾大桥等地标级桥梁中得到应用。 本案权利方路宝集团曾多次与三聚阳光合作,是“回头客”。本案专利此前还曾被提起三次无效,三次无效在三聚阳光的代理下以一次请求方撤回、两次获国知局维持的结果告终。三聚阳光扎实的专业能力赢得了客户的认可。
技术介绍
大型桥梁在桥体自重、桥面负载和温湿盐等因素共同影响下一定会发生变形,导致大桥的“梁”末端翘起,在车辆通过时,会造成障碍,并且也容易引发活动梳齿板的损坏。 涉案专利主要用两个结构解决两个翘起的梁之间的衔接问题——可以横向伸缩调整距离的梳状结构、用于调整一侧梳板角度的转轴。当伸缩缝两侧翘起时:桥面将发生角度变化时,转轴通过调整梳板角度,能够保证路面过渡平顺;衔接缝两侧距离发生变化时,梳状结构通过横向位移,保障路面平整,车辆不易发生颠簸。
案件亮点
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于2018年,适用2008年修订版《专利法》,300万全额支持判赔是案件最大的亮点,特别是放在国内司法实践环境中实属可贵。
目前《专利法》提及的专利侵权赔偿计算方式主要是五种,见下图。(“惩罚性赔偿”严格来说不算基础赔偿金额计算方式,而是类似加重情节,只适用侵权人故意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际上,仅就赔偿本身而言,因不利举证、适用困难等实存问题,国内类似专利侵权案件呈现两个特殊现象:
数额上存在“落差”,实际判赔相比诉请金额差距大。数据显示,2013-2018之间2115件专利侵权赔偿案件的判赔与索赔金额之比仅25.45%;
赔偿计算方式上存在“结构性偏移”,法定赔偿集中。上一条数据同期的专利案件中,法定赔偿方式占94.65%。
权利方该如何破局?
本案提供了三点启示:1. 积极举证,全面覆盖影响赔偿的各类要素;2. 同时提供多种赔偿金算法,拔高赔偿预期;3. 充分利用“损害填平”原则,特别是当计算结果大于法定赔偿上限,尽可能阻却法定赔偿的适用。
1. 围绕160型产品,涉案专利对产品的专利贡献率为100%。我方用一系列举证全面覆盖赔偿的考量因素——
路宝公司对平赞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报价单,用于证明涉案专利产品的价格;
路宝公司在其他工程中的伸缩缝装置交易证据,用于证明产品的真实历史价格;
160型产品的定作发票、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报告,用于证明产品成本;
路宝公司与其他许可方的合同及交易凭证等,用于证明授权使用费的标准是桥梁伸缩缝装置金额的20%或者单套2020元/米,且自身遵守合理公平无歧视承诺。
2. 我方提供了三种赔偿计算方法——
按照权利人损失计算
由于路宝公司也对平赞高速工程进行过报价,按照报价计算160型利润率为57.9%。由此得到,权利人损失=产品用量x(竞标报价x单件利润率)x专利贡献率=1587.7米×(5950元/米×57.9%)x100%=5469705.88元。
按照侵权人获利计算
由于路宝公司无法得知平赞高速项目伸缩缝成交价,且公司在业内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路宝公司主张取自身过往真实历史成交价的最低价6200元/米,作为行业售价,计算得到160型产品利润率59.6%。
由此得到,侵权人获利=产品用量x(行业售价x单件利润率)x专利贡献率=1587.7米×(6200元/米×59.6%)×100%=5866869.04元。
按照合理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计算
由于路宝公司认为易德利属主观恶意且侵权规模较大,主张以三倍许可费计算赔偿,许可费率按侵权产品总金额的20%计算,与路宝公司同专利的历史许可费率持平。 由此得到,赔偿金额=行业售价x产品用量x合理的许可费率x倍数=6200元/米x1587.7米×20%×3=5906244元。
3. 考虑到民法“损害填平原则”,前述计算结果将损失与获利均锁定在了数百万量级,远远超过了2008年修订版《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法定赔偿的100万上限,客观上限制了法定赔偿的适用,最终得到法庭对300万的全额支持。
回顾本案,我方顺次主张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合理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这种做法不仅符合立法本意,也为法官提供了足够的参考。
反观现实中,很多权利人考虑到举证难度,怠于举证,进而直接诉请法定赔偿,我们非常不建议这样。我们建议尽可能搜集侵权证据,从权利人损失开始,顺次主张赔偿方式。这样一来,案件即便最后不得不由法官酌定赔偿,权利人也会获得一个相对更加合理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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