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聚阳光及旗下易聚律所代理健全生物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胜利结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7025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3797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219940号《关于第298401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健全生物针对第29840102号图形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健全生物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驳回了该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健全生物申请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了健全公司的诉讼请求。(“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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