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欧洲专利局(EPO)行政委员会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修正案,从而推进了正在进行的EPO专利授予程序的数字化进程。这些法律变更将分以下两个阶段生效。
第一阶段的一揽子计划(2023年2月1日生效)
该计划的第一部分涉及文件的表述要求。这些要求未来将由EPO局长进行规定,而不是在《实施细则》中作出定义。因此,第46条和第49(3)至(12)条将被删除,并整合到EPO局长的决定中。《实施细则》第49(2)、50、57(i)和82(2)条将作相应调整。这些变化将确保随着数字化进程的发展有更大的灵活性来适应表述的要求。由于局长的决定将重申目前的表述要求,因此,该局的实践将不会受到影响。
计划的第二部分包括对《实施细则》第65条的修改。在将来,检索报告中引用的文件是可以公开获取的,而不是像现在这样被发送给申请人。这将既能减少纸张的消耗,又能支持所有引用类型(包括多媒体引用)的全面使用。实施该服务的技术解决方案正在开发中,并将在实施前的适当时机进行通报。因此,第65条的修订暂时不会引起实践中的任何变化。
第二阶段的一揽子计划(2023年11月1日生效)
为了与《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持一致,《实施细则》将自2023年11月1日起适用关于通知和时限计算的新规定。现有的“10天规则”将被废除,文件将被视为在其生成之日进行了通知。如果文件未收到或收到过晚(超过规定日期后7天),将提供保障措施。如果相关方就文件的交付发生争议,EPO将保留证明文件已交付以及提供交付日期的义务。此更改将对《实施细则》126(2)条、127(2)条和131(2)条产生影响。将通知系统的重点从纸面转移到数字世界,即与电子文档在同一天交付,这是该局数字化转型的一个关键。进一步的细节将在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生效之前通知。
用户将会很快收到更详细的通知。行政委员会第CA/D 10/22号决定将在11月版的《官方公报》上公布新规,并将提前在EPO网站上发布。EPO的相应通知以及该局局长的决定将在12月版的《官方公报》上进行公布。将于2023年3月1日生效的《2023年EPO审查指南》也将反映相关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