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委托人上海翰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一件专利无效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 59794 号无效审查决定,维持翰凌医疗公司拥有的第201921428597.4号“瓣膜支架及具有其的人工瓣膜”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有效。本案无效宣告请求人为高歌。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瓣膜支架,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之一公开了一种经导管输送主动脉瓣瓣膜装置,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此次无效宣告程序主要涉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
瓣膜支架,其特征在于,包括:支架本体,为可径向撑开的环形结构,内部适于容纳人工瓣叶;定位环,为可径向压缩的环形结构,内部适于容纳所述支架本体:弹性连接丝,一端固定连接在所述定位环的上端,另一端固定连接在所述支架本体的中部或下部:所述定位环在压缩状态,适于与所述支架本体沿轴线依次串联设置;所述定位环由压缩状态弹性形变至撑开状态时,通过所述弹性连接丝的牵引,能够同轴套设在所述支架本体上。
无效请求人主张,其提交的证据公开的定位线可以为镍钛丝等金属丝状材料,镍钛丝具有形状记忆效应是本领域公知的,涉案专利也是采用具有形状记忆效应的金属丝作为弹性连接丝,因此该证据的定位线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弹性连接丝。
对此,我方认为尽管镍钛合金具有形状记忆效应的性质是本领域公知的,但本领域亦公知产生形状记忆效应的现象还依托于对具有这种性质的的材料处理进行相关热处理定型。本专利采用具有形状记忆效应的金属丝,并对其进行热处理定型,由此形成弹性连接丝。但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中没有描述镍铁丝具有“弹性”,也没有对镍铁丝进行热处理定型,仅依据该证据的定位丝采用镍钛丝并不能得到该证据的定位丝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弹性连接丝。
无效请求人还主张上述证据还披露定位环从装载鞘中释放出来自动膨胀至最大尺寸后,继续向心室方向推送输送系统直到定位线处于紧绷状态,输送系统也同时处于限位状态,定位环同轴套设在主支架上,其中,定位线处于绷紧状态可以理解为定位线具有“牵引”效果。故而,上述过程相当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定位环由压缩状态弹性形变至撑开状态时,通过所述弹性连接丝的牵引,能够同轴套设在所述支架本体上”。
对此,我方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述定位环由压缩状态弹性形变至撑开状态时,通过所述弹性连接丝的牵引,能够同轴套设在所述支架本体上”实际上表示“弹性连接丝的牵引”在实现定位环同轴套设在支架本体上的过程中发挥着致动作用,由此达成了节省对定位环和支架本体分别定位操作的技术效果,而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中,定位线是在定位环定位后继续推送支架本体的过程中由绷紧而发挥限位作用,定位线的结构或性质并没有引起或实现定位环同轴套设在支架本体上,该证据中定位环和支架本体先后共两次定位的工作方式未达成本专利中“弹性连接丝的牵引”所实现的节省定位操作的效果。该证据并未公开“所述定位环由压缩状态弹性形变至撑开状态时,通过所述弹性连接丝的牵引,能够同轴套设在所述支架本体上”这一技术特征。
本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要点为,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中其他现有技术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