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委托人广东格兰仕微波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格兰仕微波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一件专利无效宣告结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9995号审查决定,维持格兰仕电器公司拥有的第202021626996.4号“一种阴极组件上模具及模具组件”专利权有效。本案无效请求人为中山市美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案涉及专利有在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作出且已生效的第52424号审查决定中,本专利被维持有效。不过,在新一次的无效申请中,该无效决定书被请求人当作证据提交给了国知局。另外,请求人还提交了采购单打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以及格兰仕曾对其提起诉讼的民事起诉状等作为证据。
请求人主张其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购买并使用了类似产品,而且格兰仕曾在对其的起诉中,表示其使用的产品与本专利产品技术特征相同。请求人的购买使用行为已经构成使用公开,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并且,本专利的其他技术特征要么是常规技术手段,要么结合其提交的专利文件证据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我方认为:
第一,请求人提交的采购单打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第二,请求人提交的发票,尽管能够证明其曾经购买过与专利产品相同领域产品,但发票中未标注产品型号,而该类型产品并非只有唯一型号,也没有唯一产品结构,请求人提交的发票不能确定产品具体的技术特征。
第三,请求人主张格兰仕曾在对其的起诉中提到其使用的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请求人无法证明格兰仕指控请求人涉嫌侵权的产品与其发票中的产品有直接关联,因此不能将二者进行替换。
第四,格兰仕曾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请求人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和本专利权。但这只是格兰仕方面的意见,并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即便以此可以判定请求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就使用了与本专利相关的产品,也说明该产品当时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状态,不是公众想得知就能得知的。
第五,格兰仕的民事起诉状与专利侵权对比表等文件,保全时间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里面所载明的产品结构信息都是专利申请日后的状态,并没有证据表明该结构在投入使用以来未经改变,以及其在过去某一具体时间点的具体形态。
因此,请求人主张的使用公开不成立,其提交的发票与民事诉讼状等证据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所以请求人持有的以上证据结合专利文件证据证明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本专利应该继续维持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