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3月
2023

格兰仕电器“一种磁控管阳极筒组件钎焊下夹具”专利维持有效

  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委托人广东格兰仕微波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格兰仕微波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又一专利无效宣告结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 59993 号审查决定,维持格兰仕电器公司第202021627062.2号“一种磁控管阳极筒组件钎焊下夹具”专利权有效。本案无效请求人为中山市美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在判断专利创造性时,假设专利技术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此时如果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了与该区别技术特征相似的结构,是否一定构成技术启示呢?

  不一定。

  《专利审查指南》中给出了针对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其初衷是“复盘”发明构思,让审查人员、审理人员、律师能够回到发明创造的环境中,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出发,去复盘发明创造面对的是什么技术问题、使用了什么技术手段并呈现什么技术特征、达成了什么技术效果等,再去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

  基于上述思路,对技术启示存在与否的认定,应当不仅是技术手段本身的对比,还要关注技术特征所试图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即手段、问题、效果,三者是相互关联的整体,而不能是单纯的手段对比。

  因此,如果一项现有技术公开了与区别技术特征类似的结构,但没有公开试图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成的技术效果,就不应当认定该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换句话说,技术启示与发明创造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直接对应。

  回到本案,涉案专利在与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专利文件JP特开2001-338585A)的对比中,呈现出了两条区别技术特征:

  下夹具设置第二减重孔,自下至上依次贯穿两层基座

  第二减重孔,以下夹具的中心为圆心,按照圆周阵列的方式设置

  请求人主张,以上两条区别技术特征均已被其他现有技术(对比文件4,专利文件CN207386772U)公开。

  我方指出,涉案专利设置减重孔所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重、节省材料和方便气体流动以保证温度均匀。反观对比文件4,仅公开了具有排气孔的钎焊用工装,但其主要用于排除钎焊工件和工装之间的气体,避免残余气体引起的氧化问题,在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上,不同于涉诉专利设置的减重孔,因此不应当认为对比文件4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这一主张到了合议组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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