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北京中投润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无效宣告胜利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 561452 号无效审查决定,宣告南京巨华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拥有的“一种螺旋挤压密封进料的废弃物预焚烧炉”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因此,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中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实用新型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本案中,权利要求 1 请求保护一种螺旋挤压密封进料的废弃物预焚烧炉,证据 1 公开了一种燃烧室,证据 2 公开了一种水泥窑协同处理 RDF 的入窑系统及工艺,证据 4 公开一种多品种、多相态废弃物的焚烧装置。
我方主张,权利要求 1 与证据 1 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喂料装置为螺旋铰刀,堆料平台上设置推料装置。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避免堵料,以及顺利输送燃料。而证据 2 公开了在进料系统内使用铰刀输送机并可以避免 RDF 堆积和堵塞,由此可见,证据 2 给出了在证据 1 使用的螺旋输送器的基础上使用螺旋铰刀从而避免堵塞的技术启示。而证据 4 给出了在证据 1 的基础上设置推料装置以使其进入下方焚烧平台的技术启示。因此,在证据 1 的基础上结合证据 2 和证据 4 的技术启示得到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 1 不具备创造性。 因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其后面的引用权利要求亦不具备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