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5月
202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电动阀专利无效

  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无效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 561907 号无效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人何永水拥有的第201320040295.6号“电动阀”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当某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另一对比文件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而该另一对比文件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所起的作用与在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的作用相同,则应认为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限定,一种电动阀,具有通过与阀室内的阀座接触离开的阀针来调整流体的通过流量的阀体;固定在阀体的阀座上的壳体;安装在壳体内,将定子产生磁场形成的转动转化成阀针对阀座接触、离开的转子;其外装在壳体上,驱动所述转子转动的定子,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壳体上靠近底部外圆周设有凹部,所述定子具有卡合在所述壳体上的卡合孔,在定子的卡合孔一侧台阶设有一帽盖,所述帽盖的开口端部制有插槽,该插槽内置有卡扣,卡扣上设有与所述凹部相嵌合的突起,所述帽盖的开口端部与定子的卡合孔一侧台阶固定连接。

  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在于:A、在所述的壳体上靠近底部外圆周设有凹部,卡扣上设有与所述凹部相嵌合的突起;B、在定子的卡合孔一侧台阶设有一帽盖,所述帽盖的开口端部制有插槽,该插槽内置有卡扣,所述帽盖的开口部与定子的卡合孔一侧台阶固定连接。

  关于区别特征A,我方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壳体上设置突起或者凹部以与卡扣上的孔或者突起配合是本领域常规选择。

  关于区别特征B,我方认为,证据2公开了一种制冷设备用的电磁阀,其技术特征中已公开“在定子的卡合孔一侧台阶设有一帽盖,所述帽盖的开口端部与定子的卡合孔一侧台阶固定连接”这一特征。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上结合证据2所公开的卡合结构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分类: 案件新闻

三聚陽光知的財産権グルー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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