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宁波羿诚工具有限公司的专利无效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 561080 号无效审查决定,宣告宁波市天铭工具有限公司拥有的第202130580605.3号“打草机(GT09)”外观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法第 23 条第 2 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通过涉案专利与证据 7 的对比可知,两者的整体部件组成及各部件的形状和相对位置基本一致,上部为手柄,中间为杆体、杆体下方为电机、电机下方为钝角扇形挡草板,二者相同点使得两者给一般消费者带来了相似的整体视觉效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证据 7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均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涉案专利与证据 7 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 23 条第 2 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