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第三人与先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一件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结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3349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原告先健公司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2508号无效决定的诉讼请求。在该无效决定中,先健公司拥有的第201310567987.0号“左心耳封堵器”发明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
根据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了其内容,若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得知,应当在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显示,从申请人知晓发明创造被泄露到提出要求不丧失宽限期的声明,时间超过了规定的两个月。并且,涉案专利相对在案证据尽管有区别技术特征,但综合在案证据与公知常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故而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行政诉讼对应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仍由三聚阳光代理,并且入选了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入选理由为该无效宣告程序对于“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进行诠释,专利权人在知晓他人未经同意而泄露其技术内容时,应及时履行必要的声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