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请求人上海步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件专利无效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3490号无效决定,宣告长沙中天电子设计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第201120482702.X号“具有多接收模块的无线表决系统基站”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本专利为解决背景技术中无线表决系统基站仅具有一个接收模块会由于无线射频信号在传播过程中所发生的折射、反射和阻隔等现象致使容易引起信号盲点的问题,提出无线表决系统基站具有至少两个无线接收模块,且每个接收模块将信息传递给 MCU,MCU 通过数据接口将信息传递至外部设备。
而证据4公开的无线响应和投票系统,其工作原理大致为基站通过无线通信链路将轮询信号发送到响应单元,响应单元响应于轮询信号,通过无线通信链路将响应数据发送到基站,响应数据由用户输入到响应的响应单元中。在证据4的说明性实施例中,附图示出具有两个基站、且每个基站具有一对收发器的技术方案,并且收发器在物理上间隔并发送在时间上的间隔轮询信号,该配置目的在于填补系统所在场地的盲点。
二者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还限定 MCU 通过数据接口将信息传递至外部设备,而证据 4 中并未明确记载有关数据接口的内容,基于该区别本专利权利要求 1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数据传输连接方式的选择。 证据 4 虽未明确记载数据接口的相关内容,但明确记载通过控制线将微控制器与计算机相连以便实现二者的通信,而在数据传输中,采用将数据线通过数据接口的方式与相关硬件设备连接以解决连接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在证据 4 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即可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 1 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且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 1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 4 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