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2月
2024

“一种易开口食品包装”实用新型专利维持有效

  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专利权人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件专利无效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 566700 号无效审查决定,维持平平食品公司拥有的第 202020018567.2 号“一种易开口食品包装”实用新型专利有效。

  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 1 请求保护一种易开口食品包装。

  “1.一种易开口食品包装,包括具有双面拉伸的拉伸上膜和拉伸下膜,成型膜泡具有蛋形的密封腔(1),其特征在于:包装的外轮廓为上小下大的蛋形,密封腔(1)的外侧为封口区(2),封口区(2)由上膜和下膜粘合而成,袋体的顶部设有易揭口(3),易揭口(3)与封口区(2)之间设有过渡区(4),易揭口(3)和过渡区(4)的上膜和下膜均未粘合,易揭口(3)与过渡区(4)之间由粘合线(5)分隔开来,通过向两边拉扯易揭口(3),可以开启整个包装。

  证据 1 公开了一种揭食品包装袋。二者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成型膜泡具有蛋形的密封腔,包装的外轮廓为上小下大的蛋形,而证据 1 没有公开密封腔的形状为蛋形。(2)本专利易揭口与封口区之间设有过渡区,易揭口和过渡区的上膜和下膜均未粘合,易揭口与过渡区之间由粘合线分隔开来,而证据 1 并未公开粘合线和过渡区。上述区别特征在权利要求 1 的方案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对施力予以缓冲并防止卤汁外溅。

  证据 2 公开了一种包装开口结构,请求人主张,证据 2 的易开封密封部分相当于本专利的粘合线,非密封区域部分相当于本专利的过渡区,证据 2 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2),防止卤汁飞溅的本质在于控制开口大小,易开封密封部分和非密封区域同样可以起到控制开口大小的作用,进而具有技术启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认为,区别特征(2)限定了易揭口与封口区之间设有过渡区,易揭口与过渡区之间由粘合线分隔开来,上述限定体现了本专利易揭口、粘合线、过渡区的位置关系,因此本专利通过易揭口揭开包装袋时先揭开粘合线,再揭开封口区,由此对急促的施力予以缓冲,此外由于易揭口和过渡区依然存在从而有助于阻挡卤汁外溅。然而,结合证据 2 可知,揭口位于包装袋顶角的位置,当使用者撕扯揭口时,多个易开封部分会同时被撕开,密封腔因而立即被打开,不能起到防止外溅的作用,证据 2 公开的内容没有体现区别特征(2)限定的上述易揭口、粘合线、过渡区的位置关系,不能起到阻挡密封腔内液体外溅的作用。

  因而,无论请求人有关区别技术特征(1)的主张是否成立,均不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非显而易见的结论,故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 1 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故而维持 202020018567.2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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