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代理申请人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泰嘉和公司)的一件商标无效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被请求人一帆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帆公司)持有的第 50091940 号“杲尔”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在“除草剂;农业用杀菌剂;杀昆虫剂;灭微生物”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本案中,颖泰嘉和公司持有第 6818158 号“果尔”(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于2008年7月2日申请注册,2010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 5 类“除草剂”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延至2030年6月13日止。争议商标文字“杲尔”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文字“果尔”均由两个汉字构成,末字相同,首字字形较为相近,二者在整体视觉印象上亦较为相近,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草剂;农业用杀菌剂;杀昆虫剂;灭微生物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草剂”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国知局裁判,争议商标在“除草剂;农业用杀菌剂;杀昆虫剂;灭微生物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颖泰嘉和公司委托我方后,不仅在商标无效案中,取得好的成绩,还在后续企业商标注册、商标处置、商标确权维权及商标规范使用等商标管理上,提供多维度的保护建议,赢得客户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