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委托人美国催化蒸馏技术公司、美国鲁姆斯技术公司的一件商业秘密诉讼结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民初31号民事判决,被告河南洛阳智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故意侵权,且侵权获利巨大,情节严重,在侵权获利的230万基础上,增加两倍的惩罚性赔偿460万元,赔偿总额共计690万元;洛阳智达公司在2027年12月31日前未经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涉案技术秘密。
一、“美国催化蒸馏公司与洛阳智达公司专利无效行政诉讼”
(2018)京73行初5835号、(2019)京73行初2928号、(2019)京73行初13266号 | 一审法院均驳回洛阳智达公司诉讼请求,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审查决定结果。
二、“美国催化蒸馏公司与洛阳智达公司专利无效宣告”
第35609号、第38569号、第41351号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均维持美国催化蒸馏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03813341.5号、名称为“脉冲流反应”的发明专利权有效。
三、美国催化蒸馏公司与陕西华浩轩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诉前证据保全案
一方申请对被控侵权产品拍照保全证据,符合保全条件,应予支持;但其同时申请对产品委托设计、施工合同复制保全,因上述证据在相关部门存有备案,不存在难以取得的情形,不应支持;专利侵权诉讼中技术专家可以参与诉前证据保全。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6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